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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18089184358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上的初始成本和稅法規定的計稅成本之間存在比較大的差異,會計準則將初始投資成本按企業合併和非企業合併的方式分成兩大類,其中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又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兩種情況。不同的情況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並不一樣,有可能是以被合併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價值的份額來確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來確定。而稅法的一般性規定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政策,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即透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透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稅法上的特殊規定主要來自重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組和特殊重組來劃分,其初始成本分別以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來確定。   不過,企業在取得投資的環節並不產生納稅義務,之所以強調其會計和稅務上的差異,是因為在資產轉讓或處置環節會由於會計成本和計稅成本的不同引起轉讓或處置所得的差異。   另外,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105000 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中,有個專門針對初始投資調整的專案是第五行的“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這一行反映的是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金額。舉個例子,P公司出資1000萬購買了S公司30%的股權,採用權益法核算,S公司當時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6000萬。發生投資行為時P公司的會計分錄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S公司 18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0萬      營業外收入  800萬   800萬的營業外收入計入了當期損益,但稅法並不認可這部分收入,認為這其實是沒實現的“虛增”的會計利潤,要進行納稅調減。因此,這筆投資的會計成本是1800萬,計稅成本則是1000萬,這個成本差異在轉讓或處置股權的時候又會產生相應的所得差異。而我們看到附表這一行只有納稅調減,卻沒有納稅調增,是因為權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資成本小於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時才要將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是大於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則按實際發生的初始成本入賬,會計上不計損益,也就不必進行納稅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分析_財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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