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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茗韻業主心聲

    首先物業簽署合同是和業委會簽訂的,不是和業主簽訂哈;

    你們小區業委會幾個人掛靠在一個物業的意思我沒有明白;

    你的意思是,你們業委會的人掛靠了一個物業公司,然後自己承包了小區物業嗎?

    如果是我理解的這樣,那麼你們的業委會是違規操作。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解除物業合同或者向上級物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因為這種行為就是自己和自己籤合同。

    只是業委會和物業的招聘應該是業主大會決定的嘛,你們業委會這樣操作那不是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啊?

  • 2 # w苦行僧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所在的小區應該是召開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而且通過了《業主大會議事規程》和《業主規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企業是不需與每個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只需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會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就可以了。提問者提到的是業主委員會委員幾個人靠掛在一家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監督者。如果業主委員會直接參加物業管理服務活動,那麼它既是監督者又是參與者,顯然是違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要實現自我管理,那麼就應該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成立自治管理小組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要加入自治管理小組,就必須辭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不能監督者和管理者為同一人。同時小區內是否實行自我管理,如何進行自我管理這些都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並將實施細節寫入《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裡。

    提問者所說的幾個業主委員會委員靠掛在一家物業管理企業裡,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這是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如果他們這一行為沒有受到業主大會會議的授權就是非法的業主可以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改正其錯誤做法。

  • 3 # 澹澹言懷

    第一個問題,物業公司不需要和每一個業主籤合同。

    第二個問題,不太理解題主的問題。一般來說,聘請包乾制的第三方物業公司的,業委會成員不得在物業公司任職。正規的物業公司甚至不會聘用本小區業主及其直系親屬作為工作人員,業主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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