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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始終停不下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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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寒江釣雪5
抽象地說,權力的本質是人類對自由的控制管理。這裡包含兩個基本要素。一是權力的來源:它是社會化的人群為了實現更有效的生存與發展,將部分原始的無限自由向少陣列織者做出的讓渡;二是權力的限度:即組織者對自由的控制管理必須依據與自由讓渡者們達成的契約(包括習慣形成的默契)。
這就是說,權力產生於人類社會化生活的現實需要,其合法性基於一定社會共同體內達成的自由讓渡契約。就人類對自由的讓渡而言,權力的產生意味著人類生存從自然性無限自由狀態轉變為社會性有限自由狀態。
由於人類的天然本質,權力一經產生就逐漸脫離人類的本來意願,不斷加速社會利益的分化,導致階級的產生和階級社會的形成,然後在階級社會里進一步異化出一個新的本質,即階級統治的工具。
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或者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胡適《國語文法概論》:“二十年來,教育變成了人人的權利,變成了人人的義務。”
老舍《四世同堂》十四:“他覺得他既沒有辜負過任何人,他就應當享有這點平安與快樂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