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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遁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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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北日月升
先看看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33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如果借貸人有遺產留下,原則上可以要求他的繼承人償還債務,償還債務的數額不超過繼承遺產的數額。當然了,如果繼承人自願償還,則不受此限。
司法實踐中,這種事情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債權人首先要舉證證明債務存在並且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其次要舉證借貸人有遺產留下。如果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查明,則這筆債務就沒辦法得到法律保護了。
起訴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實際情況可能非常複雜,能不能要回這筆錢,不好說。
首先,法律依據不足。按照合同法,借貸關係只在簽字雙方之間確認,與借貸人的家人是沒有關係的,所以民間有“人死賬消“這一說法。
其次,有人可能不認同,民間不是還有“父債子還”的說法麼?然而,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所以如果借貸人的家人並沒有繼承他的遺產,那麼自然就沒有償還這筆錢的義務,起訴的話,法院也不會支援你的。當然對方也有可能繼承了遺產,但如果遺產數額遠低於債務,法院也只能支援你收回對方繼承的那部分。
再次,這樣的話,會不會有人鑽法律的漏洞呢?有的。實際生活中,肯定有很多借機躲逃債務的,因為舉證非常難,畢竟專業訴訟耗時耗力還耗錢,除非數額特別巨大,很多都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