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期間患職業病用人單位的處理方法: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安排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定期檢查和康復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康復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治療、定期檢查、康復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5)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用人單位在員工經醫治或康復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根據其鑑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
員工在職期間患職業病用人單位的處理方法: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安排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定期檢查和康復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康復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治療、定期檢查、康復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5)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用人單位在員工經醫治或康復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根據其鑑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