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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hauna

    嫌孩子吃飯慢,用鐵棍打死孩子,孩爸卻不敢阻攔,我個人看法如下:

    首先說孩子吃飯慢,排除孩子不餓的情況,應該是孩子的習慣問題,既然是孩子的習慣問題,那責任在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孩子習慣養成方面負主要責任,這位母親沒有去糾正,而是嫌棄,導致如下:

    用鐵棍子打孩子,而且是打死了孩子,可見這位母親,在孩子教育上是簡單粗暴的,甚至是性格暴戾,全身戾氣的,不然,怎麼會動手就打?明明是做父母的失職,卻打死孩子?對孩子的習慣養成,需要父母的寬容、引導及示範,幫助孩子養成好習慣,改掉壞習慣,這才是父母應該做的。

    再說孩子媽打死孩子,孩爸卻不敢阻攔,我們可以看出這個家庭有很大問題,而且是父母之間出了很大問題,在夫妻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育兒路上,夫妻本應是並肩撫育孩子一同前行,互相監督包容,養育孩子健康成長。而孩媽用鐵棍打孩子,作為爸爸,即刻要站出來,馬上阻止,但卻沒有,眼睜睜直至孩子被打死。

    孩子的問題,一定是父母的問題。沒有熊孩子,只有熊家長。這個家庭裡的母親,有嚴重的性格缺陷,而父親,更是無任何擔當,躲避。明明慘劇在眼前,卻熟視無睹,直至慘劇發生。

    非常痛心,但願此孩一路走好,天堂無惡母。

  • 2 # 梧桐樹下的淺淺

    有人說有巨嬰爸爸,那麼同樣也存在巨嬰媽媽。

    每一個健康成長,笑著的孩子身後,一定有陪伴孩子成長,默默守護的一對父母。

    撫養孩子是一個漫長,需要父母付出智力和體力的事情。

    不是所有穿上水晶鞋走入婚姻的女生,就一定擁有幸福。愛情讓二個人相遇走進婚姻,而共同努力相互珍惜才能讓婚姻綻放美好。

    看排除這位媽媽是不是有什麼心理或精神方面的問題,如果都沒有,是不是家庭有什麼問題。

    女人有的時候是很脆弱的,孩子很不幸成了她發洩的物件。這位媽媽如果人生有所艱難,當然值得同情,可這不是對孩子施暴的理由和藉口。

    媽媽們要學會在生活中成長,學會理智處理生活中的各種問題。因為生活是屬於自己的,需要自己面對和處理。

  • 3 # 四季——花開

    父親不好阻攔?是不想阻攔還是不敢阻攔,如果想我想為了孩子也會阻攔一下,為了孩子也會魄力一次,母親打孩子看來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所以,父親預設不去強加干涉,母親有恃無恐,發洩私憤,孩子遭殃危及生命,有這樣的父母孩子被打死是早晚的事,可憐了孩子,可恨的父母。

    這種父母不配做人,更不配做父母

  • 4 # 驊駿張老師

    因孩子吃飯慢,母親將6歲女兒毆打致死,被判15年判決是否過輕?

    近日,山東某一審法院判決了一起故意傷害罪的案子,與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被告人是一位母親,而被害人是其6歲的女兒。據瞭解,孩子出生兩個月時她的父母離婚,於是小女孩跟爺爺奶奶生活,4歲的時候又因父母複合被接回。2019年8月3日,母親因嫌棄女兒吃飯慢,用鐵管將其毆打,經搶救無效死亡。女孩父親曾阻止妻子,但被其扇耳光。同時孩子爺爺稱,孩子很聽話,還在跳舞比賽中得過獎,其耳朵曾經被母親擰爛。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構成故意傷害罪,因董某系初犯,如實供述,依法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訊息一經公佈,很多人都不能相信這是一個母親可以做出的行為,並且對於法院沒有判處董某死刑表示疑惑。那麼,法院的判決是否過輕呢?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什麼是故意傷害罪?第二,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標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該罪名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它與故意殺人罪最主要的區別是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在本案中,董某作為女孩的母親教訓孩子的行為是出於“管教”的目的,只是方法過度。在主觀上還達不到剝奪其女兒生命的故意,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其次,很多人也有這樣的疑惑,被告人董某失手打死了自己的女兒為什麼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呢?雖然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但是二者的根本區別主要體現在前罪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後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該知道採用鐵棍毆打6歲的女兒會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是依然使用暴力,其主觀上具有傷害其女兒的主觀故意,但是其並沒有意識到會將女孩打死,而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

    綜上,我們可以明確了法院為什麼將董某的行為定性為犯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法院在審理時一方面考慮了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客觀界定了被告人董某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充分考慮被告人董某的從輕處罰的相關因素,所以,法院的判決是相對適當的。

    生養容不得半點毛虎,希望每一個成年人都能擔負好這份責任。只有一個個小家幸福穩定,那麼大家才能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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