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的用法歸納如下:
一、作動詞:
1.find的基本意思是“發現,找到”,作“發現”解時指發現已存在而以前不知道的事物,作“找到”解時指找到了所尋找的東西,知道了其下落,強調尋找的結果。引申可作“查明”“偶然遇見”“供給”“到達”“努力獲得”“知道…是有的”等解。用於法律術語還可表示“裁決”。
2.find主要用作及物動詞,可接名詞、代詞、帶疑問詞的動詞不定式或從句作賓語,也可接雙賓語,其間接賓語可以轉換為介詞for的賓語,可用於被動結構。
3.find還可接以動詞不定式或“(to be+) adj./v -ed/ v -ing/ prep. -phrase”充當補足語的複合賓語。接現在分詞時表示動作正在進行,接過去分詞表示動作已經完成,接動詞不定式則表示看到動作的全部過程,不定式符號to可有可無,to則不可省略,但可省略to be。
4.find如接以動詞不定式、動名詞作賓語或以形容詞、介詞短語充當賓語補足語的複合結構時,一般須採用形式賓語結構。
5.find後接that從句,可表示發現一個事實、道理; 後接out,可表示故意去找而找到某件難於找到的東西或經過打聽、詢問之後搞清楚某事,強調付出了一定的努力。
6.find是瞬間動詞,不可用於進行體,也不能與表示一段時間的狀語連用。
二、作名詞:
1.find用作名詞意思是“發現”,指抽象的行為,是不可數名詞,也可作“發現物”解,尤指有價值的東西,是可數名詞。
2.find還可表示“被發現有驚人能力的人”,是可數名詞。
find的用法歸納如下:
一、作動詞:
1.find的基本意思是“發現,找到”,作“發現”解時指發現已存在而以前不知道的事物,作“找到”解時指找到了所尋找的東西,知道了其下落,強調尋找的結果。引申可作“查明”“偶然遇見”“供給”“到達”“努力獲得”“知道…是有的”等解。用於法律術語還可表示“裁決”。
2.find主要用作及物動詞,可接名詞、代詞、帶疑問詞的動詞不定式或從句作賓語,也可接雙賓語,其間接賓語可以轉換為介詞for的賓語,可用於被動結構。
3.find還可接以動詞不定式或“(to be+) adj./v -ed/ v -ing/ prep. -phrase”充當補足語的複合賓語。接現在分詞時表示動作正在進行,接過去分詞表示動作已經完成,接動詞不定式則表示看到動作的全部過程,不定式符號to可有可無,to則不可省略,但可省略to be。
4.find如接以動詞不定式、動名詞作賓語或以形容詞、介詞短語充當賓語補足語的複合結構時,一般須採用形式賓語結構。
5.find後接that從句,可表示發現一個事實、道理; 後接out,可表示故意去找而找到某件難於找到的東西或經過打聽、詢問之後搞清楚某事,強調付出了一定的努力。
6.find是瞬間動詞,不可用於進行體,也不能與表示一段時間的狀語連用。
二、作名詞:
1.find用作名詞意思是“發現”,指抽象的行為,是不可數名詞,也可作“發現物”解,尤指有價值的東西,是可數名詞。
2.find還可表示“被發現有驚人能力的人”,是可數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