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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基本農田的概念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應該說,基本農田是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佔用的耕地,是從戰略高度出發,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 該詞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舉行的黃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會議上,即“透過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澇保收、產量較高的基本農田”。之後,雖然在不同檔案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農田的中心內容沒有變化,即高產穩產田,強調了基本農田與一般耕地之間的質量差異,反映的是土地的內在肥力和生產特徵。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吃飯田”、“保命田”。 對基本農田進行保護,主要包括兩方面:

    ①基本農田數量保護。a.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b.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c.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經批准佔用的基本農田、滿一年未使用而又可耕種並收穫的,由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的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可以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②基本農田質量保護。a.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和培肥地力。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b.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並建立檔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定期評定基本農田地力等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c.凡是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或城市垃圾、汙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汙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基本農田保護區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具體措施包括:①在體制上,國家成立國土資源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②在機制上,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對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嚴格控制,從嚴審批。同時,國家對新增建設用地徵收土地有償使用費,對佔用耕地徵收耕地佔用稅,採用經濟手段建立佔用耕地的調控機制。

    ④在管理上,國家依法建立了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下列耕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①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③蔬菜生產基地;④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⑤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耕地的80%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區定界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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