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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中bj1

    業主個人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佈公共收益賬目。

    但個人沒有資格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將公共收益交回業主。原因是:

    一,主張回收公共收益的主體應該是業主委員會這個能代表全體業主的組織機構,而不是散亂的業主。所以起訴人的資格有問題,會被法院駁回。

    二,沒有業委會,就無法接收和管理這筆資金。所謂的交回業主是句空話。

    三,公共收益的使用也必須由業主大會制定制度,按有關規定: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維修基金,其次是業委會經費,再次才能是業主集體活動經費。主張用公共收益來扺減物業費是不合適的,除非是公共收益很多、維修基金充足、無後顧之憂才能考慮給業主辦福利。

  • 2 # 善國一散人

    很現實的問題,小區有問題或者物業有問題,處理事情得業主委員會出面,業主個人代表不了整個小區。

    全國的情況不太清楚,山東衛視曾經收到有小區上報成立業主委員會多年不能批覆的反映做過調研,山東省約90%的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採訪的多個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檔案理解不一樣,為了怕麻煩,乾脆不批了。

    沒有業主委員會,業主個人和物業公司溝通問題就容易處在劣勢,很多問題得不到滿意的解決,業主和物業公司關係越來越差。物業公司拿錢幹活,該乾的幹不好,不該乾的乾的太多。

    希望政府能夠明確相關檔案,讓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得到落實,不要成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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