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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波不興3291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簡答一下這個問題。

    我理解,題主的問題是:我是一個特困分散供養人員,重度一級殘疾人,能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嗎?

    先說答案: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能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為什麼呢?

    首先、特困人員所享受的保障待遇稱為特困人員供養。按現行政策,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包括兩個標準:

    1、基本生活標準。用於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0%確定。也就是說,其標準是一類(或者A類)低保標準的1.3倍,己遠遠高於差額低保物件的保障標準。所有特困人員,不論是否殘疾,身體是否健康,這個標準都是完全一致的。

    2、照料護理標準。用於日常的生活照料護理方面的需求。這個標準現在一般按個人自理能力的具體情況,區分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三個檔次,給予不同金額的補貼。目前見到的最低標準依次為100元、200元、300元發放。也就是說:分為不同檔次,已經充分考慮了因病、因殘等原因造成的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不同等級的殘疾人的照料護理需求,己經透過照料護理標準的具體金額差別予以充分體現。而每月所發放的特困供養金是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兩項之和。更通俗地說:生活自理能力不同的特困人員,享受著不同數額的特困供養金,即:殘疾程度越重,領取的特困供養金也越高

    其次,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具體名稱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用於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物件是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即這個補貼與低保戶資格直接掛鉤,也共進退,即:是低保戶,可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也可以享受;不是低保戶,無權申請,也不能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用於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物件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可以單獨使用,不與低保資格掛鉤。尤其應該特別強調的是:在實際生活中,殘疾人兩項補貼只與低保金配合使用,符合相應的條件,低保戶可以同時享受兩項補貼,也可以享受其中的一項,也可以一項都不享受。另外,殘疾人兩項補貼只補助殘疾人本人,家庭其他成員一律不得享受。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市,兩項補貼一般在50-100元/人.月之間,標準並不高。

    再次,特困人員中的重度殘疾人可以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嗎?這個問題,國務院在關於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唯一的例外是: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可以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最後,現行救助水平排序和個人想法。在目前的社會救助政策框架下,對救助物件的救助力度最高、金額最大的排序依次為:1、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一般都在800元/人.月及其以上,同時孤兒中的殘疾人還可以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因為,他們是16週歲以下的孩子呀。2、特困人員供養金,包括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兩類群體,基本生活標準的金額完全相同,至少在400元/人.月以上,加上照料護理標準最低標準100元/人.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每個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每月至少可以領取供養金500-700元之間。不同等級的殘疾人的照料護理困難,己在照料護理標準中予以充分考慮。很明顯:特困人員中的殘疾人,禁止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3、低保金。即使是一類(或A類)的全額物件,也遠低於特困供養人員的生活標準,差額物件就更低了。現實中,能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人並不是太多;況且,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還可以單獨使用;目前兩項補貼的標準也比較低。也就是說:與殘疾人兩項補貼相對應的群體,一般是低保物件;當然也有一些只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重度殘疾人;根本不會涉及到特困人員供養物件

    國家為了救助特殊弱勢群體,每年都在提高補助標準,不斷持續地加大救助力度,目的是為了讓他們過上比較好的生活,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更好地融入社會生活之中。如果說不了解政策細節,那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我隱隱地感覺到:有些人在己經享受了比較高水平救助的情況下,還在拐彎抹角地懷疑這個政策我沒享受,那個政策應該有我,這叫幹什麼呀?怎麼幹才能滿意!!令人難以理解!!不論叫什麼名稱、什麼專案,最終還不是要由國家財政掏錢嘛?國家財政資金也不是無盡無休的啊,要適可而止呀!!但願,我是在胡思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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