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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zyyo24296

    通常,獨立權利要求由二部分構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分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以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與一份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當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其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徵。從屬權利要求也應當由二部分構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徵部分。引用部分應當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特徵部分應當寫明該從屬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被引用權利要求基礎上附加的技術特徵。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徵,不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術特徵,還包括它所從屬的那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因此,一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範圍必定小於它所從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擴充套件資料:屬權利要求有三大作用,認識到這一點就可以在撰寫過程中避免很多未來潛在的問題。作用一:申請階段的作用,僅限於發明專利。發明專利在進行實質審查時,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性,審查員將審查從屬權利要求,不需要申請人修改獨立權利要求。這樣做,就節省了審查順序,為審查員和申請人都節省了時間。作用二:訴訟階段的作用。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因此保護範圍更窄,而同時,保護範圍也就更加明確具體。在專利訴訟過程中,侵權者有可能以獨立權利要求籠統寬泛的藉口逃避責任,而從屬權利要求的存在將使法官更容易判斷侵權責任。作用三:專利無效階段的作用。專利被申請宣告無效,國家規定,無效程式中僅允許三種修改方式,1.合併權利要求,2.刪除權利要求,3.刪除並列技術方案。很明顯,如果沒有從屬權利要求,那麼獨立權利要求只有一條則很可能被宣告無效。如果存在從屬權利要求,則有退守的餘地,使專利權更加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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