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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94195285188

    十六、變更規劃條件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程式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給定的規劃條件,都要依據經批准的城鄉規劃並透過相關的法定程式進行,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變更的。但若規劃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由相關單位或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說明變更的理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只有在申請變更的內容符合法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才可以考慮批准變更。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進行調控和引導的法定依據,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規劃條件的基本前提,規劃條件只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具體地塊的控制指標和土地使用要求的深化和具體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變更申請,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無權變更的。如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這種變更確實是必要的,就應當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首先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這是變更規劃條件必須遵循的原則。

    變更規劃許可條件應當遵循的程式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就變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據等進行說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申請變更主要內容進行稽核,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准,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的變更申請,應及時將變更的規劃條件進行公示並向土地主管部門通報;土地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變更後的規劃條件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中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依法辦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出讓手續,需補交土地低價差價的應按規定補交地價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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