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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杜坤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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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琅琊榜首張大仙
這個問題我這樣回答你吧,就算是財務造假,按照目前的規定來說,也只是罰款最高60萬的上限,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威脅!根據現在的A股退市規定來看,只要不是造假上市,而是上市後的造假,都是很難退市的,往往只是罰款,通告,做一個名譽上的折損,然後股票市值縮水一下就那麼過去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的《券商法》徵集建議大會上,已經有人提出了將券商法第193條的業績造假等行為處罰力度加大的建議!也就是說,未來很有可能會加大對於業績造假的罰款力度,更重要的是,對於上市公司的責任人和參與造假的機構進行一個“刑事追究”!
所以,你會發現,在2018年和2019年初,大批的上市公司進行一個“商譽計提”,“業績變臉”。其實就是為了在新《券商法》頒佈之前,自己主動爆雷,甚至坐實了所謂的“業績作假”,從而避免以後的“刑事”追究,而其中確實有許多的財務造假,參合在了商譽減值之中!
也就是說,單純的商譽減值不是財務造假,但是許多公司會“掛羊頭賣狗肉”!
就好像現在許多大白馬股爆雷一樣,為什麼會選擇在今年爆雷,其實也是處於這個原因!但是考慮到這些大白馬股爆出的雷太大,太誇張,甚至受到了市場極大的反響,所以不得不對其進行調查,追究!否則真的是天理難容!!
要知道的是,商譽減值和商譽計提的把戲一直是一個上市公司用來進行財務“大洗澡”的套路和把戲,也是所謂的“潛規則”!所以說,適當的商譽計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誇張的,過分的,甚至把所謂虧損一併加入其中的商譽計提,就是業績造假,財務造假,必須受到嚴懲!
那麼從另一方面來看,在2018年和2019年年初的大面積爆雷,無非就是為了躲避未來的一個“重罰”,而選擇提前的,自我“坦白”,甚至還可以做低2018年的業績,做空自己的股價,順便來個低吸!到時候2019年,2020年,只要正常經營,那麼收入和盈利自然是一個大幅的提高,利好也會反應到股價上,促使股價水漲船高,從而理所當然的來了一把低吸高拋!所以,最可悲的還是廣大散戶投資者,依然是股市裡最渺小,最弱的一個群體,甚至還會被這種把戲給割韭菜,只能說散戶走過做多的路,就是上市公司和機構,主力的“套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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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見聞錄
很多人都不理解商譽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其實商譽是會計對商業行為的一種妥協,是會計語言同商業語言之間的一種溝通。按照會計的語言下的資產講究三個字,叫做權利金。權是指企業對資產具有所有權,利是指能夠為企業帶來實際利益,親是指有明確的金額可以核算。但是商譽明顯不滿足這個條件。
因為商譽是商業行為下的一種表現,淨資產只有1000萬的企業,而我要用1億元去收購。這個就與會計原則產生了矛盾。那麼我為什麼要這麼幹呢?是因為1000萬的淨資產無法反映一個企業的實際價值,比如一個軟體公司,他的淨資產可能只有幾臺電腦和幾張桌子。但是我要收購這家公司,我能夠指出幾臺電腦和幾張桌子的錢嗎?顯然是不可能的。這家軟體公司可能值錢的是他們的技術和他們的客戶群,或者是他們的銷售網路上,而這些最終都反映在他們的銷售額裡,我願意出一個億收購這家公司是因為這家公司每年的銷售額可能能夠達到1000萬。
我用一個億去收購了淨資產1000萬的企業,那我多出來的9000萬在會計裡面就變成了商譽,代表著除了淨資產之外其他值錢的東西。而這些東西是無法用淨資產來衡量的。但是假如未來的銷售額並不理想,可能只有500萬。這樣子一來當初我溢價收購所產生的商譽就必須減值。商譽減值一半——5個億。
所以商譽減值不一定就是財務造假,可能代表著我當時收購的溢價太高,尤其是在泡沫時期,很多公司透過高溢價收購企業,產生了數額非常大的商譽,最終在三年的業績承諾期過後,發現無法達到滿意的程度,於是商譽就逼不得已只能進行減值。嚴重的影響了企業的利潤。2018年和2019年有非常多的企業進行商譽減值,恰恰是因為在2015年和2016年泡沫的時期,企業進行了高溢價的收購,現在三年業績承諾期過後,於是紛紛開始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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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減值是一種財務處理,與財務造假不是一碼事情。
商譽是併購重組過程中帶來一種溢價,簡單一點就是高出評估的淨資產公允值部分,是基於企業所處地理位置的優勢、或是由於經營效率高、歷史悠久、人員素質高等多種原因,與同行企業比較,可以獲得超額利潤。
商譽理論上在併購資產過程中都是存在的,說通俗一點就是給創始人一種溢價,但這個溢價水平就反應出商譽的高低
可是某些併購資產擁有者獅子大開口,不斷的抬高資產盈利水平,又獅子大開口的承諾未來高收益,結果是併購資產溢價水平越來越高,從幾倍到十倍甚至百倍也有,這就給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風險。
但是這種買賣是上市公司和被併購資產的一種資源買賣,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不存在強迫性,因此大部分商譽減值沒有財務造假的問題。
可是也部分併購資產的控制人良心大大的壞,透過虛構收入和利潤抬高了資產價格,導致資產評估顯失公平,為了掩蓋不良資產的爆發,上市公司不得不透過財務大洗澡的方式,掩飾併購資產的財務問題,這就涉嫌了財務造假,這樣的例子為數不少,不少上市公司被管查處,股價也出現暴跌,公司面臨退市。
但是實際控制人透過減持和股權質押融資變現減持,實際控制人也拿著錢跑路失聯,這就很難辦了。
理論上投資者可以透過訴訟獲得賠償,可是因為上市公司已經面臨破產,沒有錢可以賠償,而實際控制人拿了錢不知所蹤,打贏官司也找不到人賠錢。
這個時候不負責任併購的中介機構就會面臨賠償責任,可是有的中介機構也是沒有太多錢,不能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筆者一直建議併購資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在業績承諾期內不能減持和質押融資,目的就是避免有關人士拿錢跑路,找不到主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