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透過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充套件資料:
特大事故又細分為以下幾種:
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鐵路事故
1、鐵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3)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導致鐵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重大影響。
火災事故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道路交通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職業健康事故
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環境汙染事件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或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
(6)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汙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汙染事件。
特種裝置事故
(1)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透過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充套件資料:
特大事故又細分為以下幾種:
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鐵路事故
1、鐵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3)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導致鐵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重大影響。
火災事故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道路交通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職業健康事故
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環境汙染事件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或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
(6)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汙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汙染事件。
特種裝置事故
(1)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