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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由於乘運的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訂座位時,該航空公司應儘可能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或為其籤轉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如因上述原因,旅客的艙位等級也需變更時,票款的差額,多退少補。具體以民航各航空公司規定為準。

    如因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還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

    擴充套件資料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資訊後,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下資訊通告工作:

    (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候機樓內的公共平臺及時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資訊。

    (三)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將承運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的資訊及時通告旅客。

    各單位應當加強協調,及時傳遞相關資訊,確保對外發布的航班資訊真實、一致。

    旅客對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銷售代理人通告的資訊真實性有異議的,可在旅行結束後向民航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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