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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劍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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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高州律師
能否當庭宣判,主要看法庭查明事實以及合議情況。
如果二審法院事實已經查明,合議庭經過合議達成一致意見,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到庭,法院都可以當庭宣判。
被上訴人不到庭,影響的只是法院的審理方式與判決方式,如果審理時不到庭的,缺席審理。宣判時不到庭的,缺席判決。
筆者代理的一起訴街道辦斷水斷電案件中,因為當天開庭的案件比較多,被告有3個庭分別在區法院、中院開庭,應訴人員不夠,街道辦去區法院簽了個到以後到中院去應訴了,區法院審理時以被告不到庭為由,進行了缺席審理。
再另一起與城管局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與國家賠償上訴案件中,各方當事人都到場了,但法院審理後,還是當庭進行了宣判,駁回了城管局的上訴。
應當可以當庭宣判。
法律並沒有規定當庭宣判的具體條件,當庭宣判應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程式上的體現,筆者認為,下列情形法官可以當庭宣判:
法律關係單一,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律關係複雜,證據確實、充分,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反駁;普通人認為,法律關係確實存在,雙方均認可的,如此等等。可能有人問,為什麼法官很少當庭宣判?當庭宣判事實上也有風險,就合議而言,合議庭成員可能沒有經過細緻分析,獨任制審判當庭宣判的風險更大。另外,當庭宣判必須在較短的期間內製作判決書,因此,法官很少適用當庭宣判的形式。
二審被上訴人缺席可以當庭宣判,但是並不任何情形下的缺席均可適用,可以肯定認為,被上訴人缺席的原因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一般情形下不適用當庭宣判,被上訴人主觀原因缺席可以適用當庭宣判,如,惡意上訴,拖延執行時間等故意缺席。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