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震南天836

    【羅馬帝國影響最深遠的文化遺產--羅馬法】(兼論「自然法」(natural law)的精神及其變遷)

    (節錄自臺灣大學王世宗教授《古代文明的開展》第五章〈古典文明的傳播與轉變:羅馬帝國〉)

    羅馬文明對後世最大的貢獻或羅馬文明最高的創作乃是法律,它標舉的法學精神是「逍遙法內」與「惡法非法」,企圖革除——當然未必能徹底成功——「逍遙法外」的邪念與「惡法亦法」的迷思。

      羅馬法體系的完備及思慮的深刻與羅馬豐富而長久的政治經驗關係密切。羅馬由一個小城邦擴張為一個大帝國,統治的人民由拉丁人擴及海內外東西各族群,而羅馬社會體驗過王政體制、貴族共和、專政解放、民主改革、帝王專制、軍事政權等各式政局,其間且經歷數度外戰、內亂、權力鬥爭、異族邊患等事件,長期面對階級對抗、文武對立、官民對峙、種族仇視、農商矛盾、城鄉差別、稅收爭議、貧富差距、宗教信仰歧異等問題,尤苦於政治名實不符、行政勢力與立法權力衝突、中央與地方分歧、義大利與海外屬地抗衡、東西世界緊張關係、地方法權地位不一、人民權利不平等(即公民權授與問題)、以及皇位繼承製度無法建立等種種政治困境。如此複雜的歷史遭遇使羅馬法律發展過程中所受衝擊甚多,而思慮特為周詳;它(須)兼顧各方立場與意見,參考各地不同的民俗與制度,記取長期的經驗(如司法判例)與教訓,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傳統(尤其在政爭亂局中),發揚立國精神與文化理想,並培養國民守法、崇法、愛法的精神。

    大致而言,羅馬法確有如此成效;一方面羅馬法成為後代西方法律(尤其是民法civil law)祖述的本源,另一方面羅馬因為尊法的傳統,而使其政局民情能維持相當穩固的基礎,國祚長久。

    羅馬政治與軍事變局看似不少,然若思量此為其千年歷史中所見,便不覺多;並且集體血腥屠殺之事在羅馬政爭中實不多見,故羅馬時代相對於其他古代政權尚可稱為太平盛世。更何況「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法律與執法乃為二事,不能以違法亂紀之事論斷法律本身的成敗良窳。

    羅馬法是長期演化的結果,它從西元前450年十二表法頒行以來,便不斷修改增訂,西元前100年之後新法叢出,執法與釋法也更具彈性,至帝國初期大法規模略已建立完備,而到第四世紀初期羅馬法各類法規與觀念皆臻於成熟定型;此時羅馬法已由單純的法律形式發展為高度的法學義理(原先的宗教信仰色彩則掃除殆盡),其立法依據包括了元老院與平民會議所透過的議案、歷代皇帝釋出的法令、司法審判機關的判例、法務官員與法學專家的主張、以及斯多克主義等哲學思想。

      

    羅馬法大體可分為三類,首先是「公民法」(jus civile or Civil Law),此部分是由十二表法演進而來的法律系統,其形式主要為政府法令,也包含未成文法的概念,它適用於具有公民權的羅馬人,主體是規範羅馬公民的人際關係。

      至西元前第三世紀後期,因國家的擴張,公民法已不敷使用,而須另立「民族法」(jus gentium or Law of Peoples)以適用於非羅馬公民所在的新殖民地。民族法的位階低於公民法,但卻有補公民法之不足的功能,因為它採用了許多希臘與其他海外地區先進的商業法律條文,包含有關私有財產、買賣交易、合夥關係、契約保證、與奴隸制度等規定。這些法條頗能因應羅馬的擴張與經濟發展所需,終於成為帝國內普遍施行的準則,其實用性更高於公民法。比喻言之,公民法如家規,而民族法為國法,國法理當較家規為嚴密龐雜,然家規對家人而言自當先於國法而在,但若以天下為視野,則國法的效用當然大於家規。

      羅馬法對後世最大的影響不是法條本身(不可能長久沿用),而是法律觀點與原則,這便是所謂的「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的概念可溯及希臘化時期斯多克學派的哲學人生觀(不是羅馬人的創見),此派學者認為一切國法的道德基礎皆可謂為自然法則;至羅馬時代則確實將這個概念轉化為法律原則,具體施行。

      羅馬法的一大長處是彈性大,能調適不同的環境與民俗,這正因其斷案審判是依從法律的精神,而不是固執條文。自然法是以正義作為法律原則(justice as a legal principle)的主張,它訴求「天道」,強調公理自在人心,其具體目標是要追論人人可憑理性發覺的法律原則 。

    自然法有其普遍性與永恆性,它相對於因人設政的王法(即制定法man-made or positive law),是一種法學精神,故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人間的律法隨政權更迭與文化差異而規定各異,自然法則是體現「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良知標準,具有超越性價值。因此,自然法對於暴政威權形成一種挑戰和節制,成為保護人權的一道防線,能促使司法更合乎人道主義與公正精神,調和人治與法治 。在自然法精神之下,「惡法亦法」的弊端,終可除去。

    自然法乃是政治中仁義精神的呼籲與道德力量的發揮,尤其在基督教興起以後,自然法由「自然之法」(law of nature)提升至「天道」乃至「神意」的境界,具有更高的神聖性。基督教神學家如阿奎納(Thomas Aquinas, 1225-74)等人將自然法的觀念推崇為一個具有超越性價值的真理,他們強調自然法可通用於全體人類社會(不論是否為基督教世界),它是聖經戒律——此為神示之法(revealed law)——之外的行為準則。十七世紀以下,國際法的逐步形成與人權民主的追求,均建立在自然法的觀念上 ;於是自然法在促進世界一家的同時,也對不合情理的威權構成永恆的責難。

      這就是羅馬文明遺產中最高貴的價值 ,雖然這項價值在羅馬時代未必發揮極高的作用。

    #羅馬法 #自然法 #古代文明的開展 #王世宗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FCC何時投票決定是否拍賣2.5GHz頻段的5G頻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