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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萬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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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婚姻法律師姜威
看看以下這2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男方父母出資給男方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這套房產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既然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男方是有權利處理這樣的房產,可以將這套房產出賣或者是贈給他人。
第二種情況:
男方父母是借用男方的名義購買一套房產,男方和父母之間要簽訂借名協議才可以,以證明男方父母是借用男方的名義購買房產的,但是,從法律上來講,男方處理這樣的房產行為是有效的,如果這樣的處理行為給男方父母造成損失,同時借名協議當中也約定損失的,男方的父母是可以依照協議向男方追償。
所以無論是何種情況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男方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予給女方,協議是有效的,男方的父母是很難追回的。
怎樣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呢?
父母辛苦攢錢買了一套房產,或者父母有房產,願意過戶給自己的兒子,給兒子作為婚房,以及婚後的物質保障,但是,就怕兒子頭腦一發熱,把房產加上別人的名字或者出售了,甚至是在離婚時把房產贈與給另一方了,那現在有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就是把房產留一份,簡單來講,就是把父母的名字也寫在房產證上,父母擁有的比例可以非常小,比如5%,兒子擁有95%,那這種情況下,其兒子再想賣房子、贈與給他人都會受到限制的,作為父母就可以控制住房產的情況了。
如果父母覺得條件允許了,也可以同意子女出售房產,或者感覺這個兒媳婦真的不錯,讓小兩口有個安穩的家,也可以同意加上兒媳婦的名字。
首先房子是不是父母贈與兒子了,如果是贈與,你兒子就有處置權。
如果不是贈與,只是寫了兒子的名字,所有權還在父母這,那麼父母就有權要回屬於自己的東西。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你兒子如何處理,或者他的意願是什麼。最好的辦法就是與兒子商量,看他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