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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79866327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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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伊頓公證認證
學歷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公證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取得的最高學歷或申請人要求證明其具有的特定學歷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學歷公證材料準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
2、申請人的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影印件;
3、申請人的畢業證原件;
4、畢業集體合影、成績單(若有)果或是人事檔案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等輔助材料;
5、申請人兩寸近期彩照N+1張(N為公證書份數);
6、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7、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出國留學所需公證事項:
1. 出生公證 辦理出生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3)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4)近期兩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2. 畢業證書、學位、成績單公證(此為三個公證事項,按不同要求予以公證)辦理畢業證書、學位、成績單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 (2)當事人需公證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及相應的影印件若干;
(3)當事人遺失學歷證原件的,應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補發,如果原就讀學校已經撒銷,須提供原就讀學校的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無學歷證原件,申請辦理學歷證明書,應提供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3. 經歷公證辦理經歷證書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 (2)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列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麼單位做什麼工作或任何職務。有職稱的應提供職稱證書,如工程師證,廚師證、駕駛執照等(上述證書應備一份影印件交公證處存檔); (3)當事人的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4. 親屬關係公證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
(2)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3)關係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
(4)如關係人已移居國外的,需提供關係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影印件;
(5)如關係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係人的死亡證明;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5. 無犯罪記錄公證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在國內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當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簽證);當事人在港澳臺的,需提供身份證、回鄉證;
(2)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當事人在國外的,證明中應記載當事人的離境日期;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6. 婚姻狀況公證
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的已婚、未婚、離婚、喪偶及未再婚的情況。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婚姻狀況公證分為已婚、未婚、離婚、喪偶後未再婚公證。
6.1 已婚公證
初婚: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已經結婚且為第一次結婚的事實予以證明;
再婚: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因再次結婚而處於已婚狀況的事實予以證明。
公證證明的婚姻關係必須是中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
辦理已婚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與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
(2)夫妻二人分別持有的結婚證(如結婚證原件丟失,需由原婚姻登記部門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
(3)夫妻雙方的近期兩寸免冠彩色合照若干張;
(4)屬於再婚情況的,需提交此前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如:離婚證、喪偶(與原配的結婚證,原配的死亡證明)等;
(5)如當事人已定居國外,應提供護照和戶籍登出證明;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6.2 未婚公證辦理未婚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2)當事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的證明信,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X區)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記結婚。已離境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區)至X年X月X日在中國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6.3 離婚、喪偶後未再婚公證辦理離婚、喪偶後未再婚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2)離婚證書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判決離婚的還應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該判決書已生效的裁定證明);(3)當事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信,內容包括:XXX(性別、出生年月日)與XXX(性別、出生年月日)於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登記結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經XX部門登記(或調解、判決)離婚(或XXX於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記結婚。(已經離境的應註明離境日期);(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7. 其他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而需要申辦的公證事項。
出國留學公證事項大致是以上幾種,針對不同國家,還要將各公證事項進行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