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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體壇麥克風

    NBA作為世界上最職業、最商業化的聯賽之一,已經走過了70餘個年頭,它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不僅僅是精彩的比賽、偉大的球星,還有背後為球員和球隊利益保障最大化的商業合同條款。這些條款經過無數的交易和談判產生,最終保留下來作為保護球員和球隊的權益,才可以使聯盟能夠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其中有部分條款利用球員名字來命名,內中包含了很多有趣的故事。

    拉里•伯德條款‎(Larry Bird exception)也稱為大鳥伯德條款、伯德條款、大鳥條款或鳥權。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7.5%,而籤其他球隊只能提高4.5%。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7.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4.5%。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早鳥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

    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一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後以該球員最後一年薪資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兩者之中較高的薪資與其續約。以此特例續約者,必須簽約兩年以上。

    非鳥條款(Non-Bird exception)

    指以沒有伯德條款和早期伯德條款資格的自由球員為物件,在前一個賽季的薪金的基礎上增幅不得超過20%,或者以那個賽季的最低薪金的20%為增幅的條款制度,如果球員時受限自由球員(Restricted Free Agent)的話,以受限意向的金額為條件進行簽約。

    阿蘭-休斯頓條款

    球隊可以裁退隊中任意一名球員,該球員的薪水將不納入奢侈稅計算範圍,但球隊仍需按合同約定支付球員薪水。這個條款是以紐約尼克斯隊昔日球星阿蘭-休斯頓的名字而命名,出臺於2005年。

    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待期滿之後才能重新簽約。

    羅斯條款

    如果一個NBA球齡剛滿四年的球員(首輪秀、次輪秀或非選秀球員)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那麼他在第四年合同結束後,與母隊續約的頂薪可以從頂薪工資帽的25%提高到30%:

    1、獲得至少一次NBA常規賽MVP;

    2、至少兩次入選聯盟年度最佳陣容(一陣、二陣、三陣均可);

    3、至少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陣容。

    這個條款是以芝加哥公牛隊當家球星德里克-羅斯來命名的,出臺於2011年。2011年5月,羅斯憑藉個人常規賽場均25+4+8、帶領球隊拿到全聯盟第一的62勝的驕人成績單,戰勝勒布朗-詹姆斯和德懷特-霍華德,獲得了2010—2011賽季的常規賽MVP。同時,23歲的羅斯成為史上最年輕的常規賽MVP。那一年正值勞資雙方就新版勞資協議進行曠日持久的談判。在勞方的堅持下,最終出臺的協議增加了這個條款,作為對於新秀期就為球隊做出重大貢獻的天才球員的一種獎賞。因為羅斯獲得MVP是促成這個條款出臺的緣由,所以被命名為“德里克-羅斯條款”。

    吉爾伯特-阿里納斯條款

    針對只簽了兩年新秀合同的二輪新秀的。簽了三年新秀合同的新秀,合同結束後擁有伯德資格,不在此列(伯德和早伯德條款都是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二輪新秀大多數都只會和選中他的球隊簽下兩年新秀合同,因此在新秀合同結束之後他只具有早伯德資格,而不具備伯德資格。早伯德條款規定,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一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後以該球員最後一年薪金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即中產)兩者之中較高的薪金與其續約。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母隊薪金總額在工資帽以上,最多隻能為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的二輪新秀提供中產合同。於是出現了一個問題:當其他隊為該球員開出超過中產的邀請合同時(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將具備受限制自由球員條件),母隊將無法跟進。為了保護母隊的權益,不再出現當年“勇士只能眼睜睜看著阿里納斯接受奇才為其開出的超過中產的邀請合同遠走高飛”的悲劇,出臺阿里納斯條款。阿里納斯條款規定,其他球隊只能為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的二輪新秀開出低於中產的合同。即其他球隊無法對此類球員開出比母隊合同更高的合同。

    隆多條款

    在場均得分、場均籃板和場均助攻等資料統計方面,新規則如下:一個球員必須參加70%的場次(普通賽季為58場比賽,縮水賽季按比例計算),才可以被列入統計名單。如果出場次數不足58場(或70%),那麼必須將整體資料除以58場(或70%)來參與排名。除關於場均資料外,在三項命中率的統計方面,規則如下:投籃命中率必須命中300個進球或場均命中300/82=3.66個進球以上,罰球命中率必須命中125個罰球或場均命中1.52個罰球以上,這兩條規則並未改變。三分命中率之前要求命中55個或場均命中0.7個,新規則要求命中82個或場均命中率1個。2012-13賽季,隆多僅出戰了38場比賽,就拿到了單季的助攻王,這使得其他球員一個賽季的努力付之東流。那個賽季保羅打了70場比賽,場均9.7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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