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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zw6407

    01 產權問題

    由於沒有房產證,甚至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出租方義務方面,應避免出現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享有合法產權等字樣,只能承諾對房屋具有出租權。

    02 合同效力問題

    由於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租賃合同一律無效。合同裡當然不能主動說租賃合同無效,但為了對承租方起到一定約束作用,對於合同效力的風險問題,可以進行類似的描述:

    1、承租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充分且明確知悉租賃物業的權屬及權利狀態、消防安全等情況,同意按現狀承租,願意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費用及損失,同時承租方承諾及保證:

    (1)承租方不得就租賃物業的權屬及權利狀態,要求解除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

    (2)如需辦理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許可手續(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報批、各類許可、租賃物業報建手續、租賃物業用途變更手續、環保手續、證照等),承租方應負責自行辦理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對租賃物業進行改造、修繕,由此所需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2、若因租賃物業的權屬/權利瑕疵,或因本條第1款第(2)項所述手續未辦妥而導致本合同無效、被解除或承租方無法使用租賃物業,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同時承租方已支付的費用出租方有權不予退還(包括租賃保證金),由此導致的損失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損失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03 面積問題

    在深圳,有一個普遍的現象,在正常的實測面積之外加一些公攤面積計算租金,這或許已經形成一種行業慣例。

    所以,為了避免日後承租方提出實際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的情形的出現 ,建議不寫租賃面積和租賃單價,只寫總價。如承租方強烈要求寫租賃面積和租賃單價,建議另行約定,雙方同意按套/層/棟計租。

    04 免租期問題

    首先,是約定免租期內,只免租金,不免水、電、空調、物業服務費等其他費用。

    其次,約定清楚如果給予免租期之後,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按剩餘租期佔全部租期的比例補交免租期的租金。

    05 優先續租權問題

    《民法典》首次明確賦予了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法定權利。

    作為出租方如何應對呢?

    首先,我們建議在租賃合同當中,可以約定承租方放棄優先承租權。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既然是法定權利,如何能放棄呢?

    然而優先購買權也是一種法定權利,也可以在房屋買賣前放棄,甚至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放棄,為何優先承租權不能放棄?

    其次,如若給予優先承租權,建議附放棄條件。比如可以約定:

    租賃期滿,承租方有優先續租權,若承租方續約,則必須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申請且雙方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否則視為承租方放棄優先續租權。

    06 房屋用途問題

    實踐中承租方違約想解約時,常以房東無法實現租賃合同中的用途為由“倒打一耙”,故建議租賃合同約定的房屋用途或者按房產登記用途填寫,或者僅簡單寫明廠房/辦公等。

    07 裝修問題

    為避免合同解除或被確認無效時,承租方索賠裝修損失,出租方一般可以從以下幾點抗辯:

    第一,你裝修沒有經過我同意;第二,你裝修損失沒有證據;第三,合同約定你無權索要損失。

    因而,租賃合同可約定:

    承租方如對租賃物業進行裝修裝飾及使用,須報出租方同意,並自行報經消防部門等政府部門審批同意。

    另外約定:

    租賃期限屆滿或合同解除後,裝飾裝修物無償歸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要求任何裝修賠償或補償。

    08 違約和解除問題

    承租方最為典型的違約,一是欠租,二是提前退租。

    對於欠租,一般約定滯納金,且欠租(當然也包括水電空調管理費等)達到一定金額或期限,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對於提前退租或承租方違約解除時,出租方當然可以對違約後果要求得更嚴格一些:比如沒收保證金、賠償相當於幾個月租金的違約金、補齊免租期租金,賠償損失等。

    當然,出租方要想解除合同,揮下“尚方寶劍”,也要手握承租方違約“罪證”。

    因而,可以約定:

    以下行為屬於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擅自將租賃物業轉租的(出租方同意的除外); (2)擅自拆改租賃物業結構或改變租賃物業用途的; (3)拖欠租金、水電管理費等累計達十天的; (4)利用租賃物業進行違法活動的; (5)故意或嚴重過失損壞租賃物業的。

    09 清場問題

    如何預防承租方到期或者無力交租後賴著不走的行徑?

    當然可以在合同中提前“佈局”,讓出租方屆時的“清場”有“約”可依,比如約定:

    合同解除或提前終止後,承租方拒不搬離的,應支付雙倍租金,同時出租方有權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強制收回租賃物業,承租方留在租賃房地產內的任何物品、設施及裝置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將視為承租方放棄,出租方可自由處置,因處置承租方的物品、設施及裝置而發生的交通、儲存以及其它相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當然,在清理撤場實踐中,對“逃逸”的承租方,仍應採用錄音錄影、第三方見證的方式儘量避免糾紛。

    10 安全問題

    由於出租方的安全責任重大,政府部門也常要求租賃雙方簽署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除此之外,租賃合同中仍應約定承租方的安全義務。

    比如約定:

    承租方負責保障消防、人身、財產安全有關措施,在合同租賃期間,因在租賃物業內發生的事故,包括但不限於鬥毆、火災、水浸或任何物質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責任,出租方概不負責。

    當然,以上並未囊括稽核廠房租賃合同的全部要點,但是都屬於出租方應重點關注的內容。具體合同擬訂,仍需結合租賃雙方的實際情況,靈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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