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檔案是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屬於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二)投標檔案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三)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專案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投標檔案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六)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七)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檔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響應,並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廢標處理。招標檔案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檔案是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屬於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二)投標檔案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三)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專案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投標檔案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六)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七)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檔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響應,並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廢標處理。招標檔案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