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後,調研員由原來的正副調研員兩級,被調整為一到四級共四級調研員。四個層級的調研員總數有比例限制,名額相對固定。
比如地市級機關,一至四級調研員的職數比例不能超過20%,其中,一、二級調研員不能超過一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二級調研員的50%。假設一個市直機關有100個公務員,那麼一至四級調研員職數可以有20個名額,其中一二級調研員佔8個,一級調研員最多可以配備4個。三四級調研員名額不受限制,在20-8=12個之內可以自由調配。即便一二級調研員,在8個名額總數中,只要與組織部門溝通好,比例其實也可以內部調節,比如一級調研員佔5個,二級調研員3個;一級調研員2個,二級調研員6個。一二級調研員超出比例的名額由組織部門在總盤內通盤掌握統籌調劑。
換言之,一個單位配備的一至四級調研員總數受比例限制,確實相對固定,原則上不能在名額總數內突破。但是,在這個名額框架內,只要取得組織部門的同意,一至四級調研員的具體職數允許在總盤內靈活掌握調配,有一定的調劑空間,並不一定要按嚴格的比例來分配。也就是說,單位的主官可以在名額總數內與組織部門進行溝通,取得支援後內部掌握調研員名額。
小公單位就是這種情況,原來有14個一至四級調研員名額,由於單位班子成員中有幾個人還有兩三年就要退休,為了解決他們的退休問題,領導在與組織部溝通後,爭取了兩個二級調研員,將原來一二級調研員由5個調整為7個,然後減少了兩個三級調研員,由9個變為7個,照樣沒問題。由此可見,調研員職數在總數內是可以靈活掌握的,並不絕對固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後,調研員由原來的正副調研員兩級,被調整為一到四級共四級調研員。四個層級的調研員總數有比例限制,名額相對固定。
比如地市級機關,一至四級調研員的職數比例不能超過20%,其中,一、二級調研員不能超過一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二級調研員的50%。假設一個市直機關有100個公務員,那麼一至四級調研員職數可以有20個名額,其中一二級調研員佔8個,一級調研員最多可以配備4個。三四級調研員名額不受限制,在20-8=12個之內可以自由調配。即便一二級調研員,在8個名額總數中,只要與組織部門溝通好,比例其實也可以內部調節,比如一級調研員佔5個,二級調研員3個;一級調研員2個,二級調研員6個。一二級調研員超出比例的名額由組織部門在總盤內通盤掌握統籌調劑。
換言之,一個單位配備的一至四級調研員總數受比例限制,確實相對固定,原則上不能在名額總數內突破。但是,在這個名額框架內,只要取得組織部門的同意,一至四級調研員的具體職數允許在總盤內靈活掌握調配,有一定的調劑空間,並不一定要按嚴格的比例來分配。也就是說,單位的主官可以在名額總數內與組織部門進行溝通,取得支援後內部掌握調研員名額。
小公單位就是這種情況,原來有14個一至四級調研員名額,由於單位班子成員中有幾個人還有兩三年就要退休,為了解決他們的退休問題,領導在與組織部溝通後,爭取了兩個二級調研員,將原來一二級調研員由5個調整為7個,然後減少了兩個三級調研員,由9個變為7個,照樣沒問題。由此可見,調研員職數在總數內是可以靈活掌握的,並不絕對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