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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35774605866

    細節一:簽訂合同注意旅行社所蓋公章。由於旅行社之間很多合作,旅遊法律、法規也允許出境遊旅行社與非出境遊旅行社存在委託代理,簽訂合同注意對方所蓋公章,清楚到底與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關係,投訴受理機構會根據合同中所蓋旅行社公章向旅行社下達投訴受理通知並對投訴調解。

    細節二:參考行程一般會與實際行程存在出入。由於旅遊產品的特殊性,實際行程一般在臨近出行時才能確定,因此遊客在簽訂合同時只能拿到參考行程,而參考行程沒有合同編號、出行日期、航班資訊、導遊員姓名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不能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而實際行程與參考行程存在出入時,不能認為旅行社違約。故遊客一方面應瞭解這種情況,降低心理預期,同時如特別重視參考行程中的某些專案,可將這些專案在合同中明確註明,這樣在這些專案發生變更時就可視為旅行社違約,並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細節三:自費專案及購物的問題。 《旅遊法》出臺後,很多人以為《旅遊法》不允許旅行社安排購物及自費,其實不然,新合同明確了對旅遊購物的態度,《旅遊法》並非限制購物,而是限制強制和欺詐行為的購物。

    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與遊客協商一致後,可以增加行程中沒有的自費專案和購物,但前提是必須得到遊客書面簽字確認,如果沒有遊客書面簽字表示同意參加這些專案則可以認為旅行社違約,並向遊客支付違約費用。

    細節四:注意自己的違約責任。旅遊合同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標明瞭旅行社的違約責任,若遊客違約也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主要表現為遊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約時,應根據距離行程開始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隨團出遊,務必要與旅行社訂立書面的規範的旅遊合同,仔細稽核遊、購、娛、吃、住、行的“細節”約定,協商一致後再簽字。

    如行程中遭遇旅行社及導遊擅自更改行程、脅迫消費等問題,應注意留存證據,可向旅遊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質監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對涉及餐飲、交通、住宿等行業的服務質量問題,應向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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