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頒佈的《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10分制。一次扣分達10分者,不予透過年審;累計扣分達10分者,暫緩年審;一次被扣8分者,全行業通報;一次被扣6分者,警告批評。
第十三條 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專案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遊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五)未透過年審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專案的;
(三)擅自終止導遊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的。
第十六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遊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遊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遊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遊活動中未佩帶導遊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新生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菸、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遊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後,由最後扣分的旅遊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遊證,並出具保留導遊證證明,並於10日內通報導遊人員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註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遊人員,可持旅遊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餘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遊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遊人員透過年審後,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國家旅遊局頒佈的《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10分制。一次扣分達10分者,不予透過年審;累計扣分達10分者,暫緩年審;一次被扣8分者,全行業通報;一次被扣6分者,警告批評。
第十三條 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專案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遊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五)未透過年審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專案的;
(三)擅自終止導遊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的。
第十六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遊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遊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遊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遊活動中未佩帶導遊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新生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菸、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遊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後,由最後扣分的旅遊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遊證,並出具保留導遊證證明,並於10日內通報導遊人員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註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遊人員,可持旅遊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餘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遊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遊人員透過年審後,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