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建局公佈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和實施全市住房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全市房地產業、城鄉建設、建築產業、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城市供水供氣等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業務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立和完善房地產業發展宏觀調控體系、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和動態監測分析機制;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地產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商品房的銷售、預售管理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市中心城區《開發專案手冊》制度建立和實施;負責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商品房現售備案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籤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參與中心城區城鎮國有土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制定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的有償出讓、轉讓經營和開發利用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釋出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方案;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的確認。
(四)負責全市建築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造價諮詢企業、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等各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審批和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城市燃氣經營許可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行政審批;負責全市建築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造價諮詢企業、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執(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查審批、稽核報批的管理;
(五)負責全市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備案管理;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房地產、建築行業等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工程建設活動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督全市勘察設計市場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防雷檢測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建築施工許可管理。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村鎮建設(重點鎮、小城鎮、特色小鎮)及全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城市供水和供氣的行業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負責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案建設的協調管理工作,編制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案中長期和年度計劃,組織檢查專案計劃任務執行情況。
(九)指導和監督全市推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規範性檔案、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範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和監督全市一般性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組織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等技術鑑定,並轉化和推廣應用;指導和監督全市裝配式建築工作管理;
(十)指導和監督全市物業管理活動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配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全市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參與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
(十一)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公示。
(十二)指導全市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含地下管線)檔案的收集與管理。
(十三)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建設、宣傳教育、人事勞動、紀檢監察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編制、科級以下幹部的培養、考察、任免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吉安市住建局公佈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和實施全市住房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全市房地產業、城鄉建設、建築產業、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城市供水供氣等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業務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立和完善房地產業發展宏觀調控體系、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和動態監測分析機制;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地產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商品房的銷售、預售管理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市中心城區《開發專案手冊》制度建立和實施;負責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商品房現售備案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籤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參與中心城區城鎮國有土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制定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的有償出讓、轉讓經營和開發利用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釋出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方案;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的確認。
(四)負責全市建築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造價諮詢企業、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等各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審批和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城市燃氣經營許可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行政審批;負責全市建築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造價諮詢企業、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執(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查審批、稽核報批的管理;
(五)負責全市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備案管理;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房地產、建築行業等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工程建設活動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督全市勘察設計市場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防雷檢測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建築施工許可管理。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村鎮建設(重點鎮、小城鎮、特色小鎮)及全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城市供水和供氣的行業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負責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案建設的協調管理工作,編制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案中長期和年度計劃,組織檢查專案計劃任務執行情況。
(九)指導和監督全市推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規範性檔案、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範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和監督全市一般性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組織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等技術鑑定,並轉化和推廣應用;指導和監督全市裝配式建築工作管理;
(十)指導和監督全市物業管理活動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配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全市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參與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
(十一)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公示。
(十二)指導全市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負責市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含地下管線)檔案的收集與管理。
(十三)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建設、宣傳教育、人事勞動、紀檢監察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編制、科級以下幹部的培養、考察、任免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