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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木學長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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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HUGONGYUAN
國家法律只認可證據,口頭承諾或者約定的事項沒有其它佐證的情況下,不作為有效證據。
你在情況不明的情況下,比合同約定的價格高出的車位費(好處費),除非是你能提供出購買車位時,出賣方採取欺騙手段或者是有欺詐行為、綁架成份!同時要有你是被逼無奈的、不是你真實購買意願的證據!
只要是真實意願簽訂的合同,雙方都要遵守!至於額外的支出、也是隱形支出或者是好處費,大都採取見不得Sunny的理由收取,一般也不會輕易收集到證據。法律法規是好的,執行起來確很難!需要提供強有力的支援,才能挽回經濟損失。
就事論事,你能提供出來完整的證據,證明他們額外收取的錢不是你情願給的,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還是有希望退還的,否則想透過協商等手段則可能不易,在利益面前,任何人都不會輕易退卻!何況錢已經到他們手了!
如果感覺到自己吃虧了,就採取儘快出售的方式出手,在車位越來越緊張時不至於虧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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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曉曉優品
解決問題前要先了解清楚,你是不是從開發商手裡直接買的?
分三種情況來說吧:
第一種:開發商把剩餘車位整體打包出售給車位公司了,開發商只開具出售給車位公司價格的合同和發票,多收取的費用是車位公司加上去的自己的利潤。這種情況下想要回來多收的錢,首先讓車位公司開具多出來部分的發票,發票內容必須是車位款,如果不給這樣開先協商,不成直接投訴到稅務局;再就是投訴開發商違規銷售車位;
第二種:個人(或員工)批次買車位,透過銷售人員獲利,如果此人是業主,此種情況就需要協商解決了或投訴稅務部門。如果不是業主同樣可以透過投訴開發商違規銷售車位來解決;
第三種:領導私自保留車位,這種情況比較好解決,只要簡單鬧一鬧領導怕影響就給退了;
總之,搞清楚車位的來龍去脈,就知道該找誰了,一定要找痛點!
您這個情況,在我們這邊是非常常見的,多出的費用就是我們說的 指標費 外收 等等一系列的說法。
買車位的時候銷售也說了 車位都是領導買下來的,然後錢是領導賺的,其實都是開發商的銷售套路。 這多出來的錢也沒有什麼票據的,估計是要不回了,因為你沒有證據,合同上也沒有寫有。 現在沒有多出來的錢,是因為可能開發商缺錢了,要快點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