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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首玉

    一、在銀行買的代銷理財產品,嚴格來說,是不能找銀行的,因為是代銷,理財產品購買協議是發行單位和投資者直接簽訂的。

    二、但是銀行作為代理機構,承擔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也承擔理財產品發行單位的信譽風險。就好比從4S店買車一樣,汽車有問題,可以找廠家,也可以找4S店。而且,銀行更注重信譽,因為銀行就是經營信用的機構,在同業競爭十分激烈的形勢下,信譽對銀行至關重要。一家銀行因為代理理財產品出現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會產生極壞的影響,給該銀行造成的損失會比理財產品本身大很多。 三、所以,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產品出現問題,同時找銀行和發行機構更容易解決問題。

  • 2 # 立馬財經

    可以尋找其拿說法,但是沒有辦法透過銀行拿資金。

    代銷的產品真正的經營主體是第三方公司,如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由第三方公司來負責產品的設計、投資和管理,銀行不對產品的投資風險負責。“比如在銀行購買基金,如果基金出現虧損,儲戶也會找銀行理論。但實際上,銀行的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完全是兩碼事。”他說,“銀行網點多、分佈廣,作為銷售平臺,只是發揮這些優勢,賺取渠道費用,與銀行自有產品所承擔的責任有很大區別。”

    根據《管理辦法》,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明確代理銷售業務的界定範圍,需要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並對銀行代銷業務界定範圍,明確銀行不得對代銷產品提供任何書面或口頭形式的擔保。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規範銀行代銷業務,能夠起到遏制“飛單”的效果,但其意義並不止於“飛單”。銀行代銷產品本來就存在不少問題。而此次明確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就等於銀行對合作方,比如基金投資公司實施了監管。這樣一來,銀行對合作方的資質、信譽都要有全面瞭解。“讓銀行來給代銷產品把第一道關,也降低了投資者的選擇成本。”他說。

    其實,證監會對銀行的代銷業務早有界定,一般銀行的理財產品包括基金、保險和券商集合管理計劃等。此次界定,尚不知新增或減少哪些業務範圍,但是重新定義範圍,既是規範銀行代銷業務,同時給投資者指明瞭投資方向。

    對於銀行不得對代銷產品提供任何書面或口頭形式的擔保,是對銀行內部代銷人員行為的規範。有的代銷人員為了完成業績或為一己私利,對某些理財產品誇大宣傳,給投資者造成“高收益、低風險”的假象,而當風險問題暴露後,多數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 3 # 麻線衚衕小六

    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出了問題能找銀行嗎?

    這得看是什麼問題。

    首先,得明確什麼是代銷的理財產品。

    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包括兩類。一類是其自營產品,通常是以其信貸資產或其他生息資產標準化後包裝出來的,這類產品底層資產一般都通過了完整的信貸審批流程,信用質量較好,安全性較高,其到期兌付也是由銀行來完成的。

    另一類就是代銷的理財產品,這類產品的底層資產信用審批和標準化過程通常是所屬的第三方金融機構自己完成的,比如基金券商保險,銀行頂多對這條渠道和產品整體進行安全性和收益性評估,相對於其自營產品,調查力度就弱一些。這類產品的兌付義務並不在銀行,而是在所屬第三方機構。

    其次,銀行對代銷行為本身有責任,對於產品風險和收益兌付無直接責任。

    因為代銷產品實際上是第三方的,其產品兌付是第三方完成,所以銀行並不對代銷產品的安全性負責。

    但是銷售行為是由銀行完成的,如果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有違規行為,比如承諾保本,或是誤導客戶以為是銀行理財,那如果到時候發生問題,是可以一併向銀行追責的。

    打個比方,你去商場的某服裝品牌門店買了件衣服,結果衣服有質量問題,這時候如果商場的物業責任到位,管理上沒瑕疵,那你很難去找商場索賠,主要還是去找該服裝品牌或者該門店理論,商場頂多幫你協調下;但是如果這個商場一開始就以商場名義為這個品牌打了包票,以此作為你購買的前提,那你就能找商場一併說道說道了。

    綜上,銀行代銷的產品出了問題,得看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有沒有過錯,才好判斷找銀行在多大程度上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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