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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佳期如夢將至

    從字面上理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包含兩個方面的政策意義:“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實回答審訊人員的提問,一個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如果主動坦白就會獲得從寬處理:“抗拒”則是指不如實回答訊問,如果抗拒不交代,將被從嚴懲處。 但實際上,這個口號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並不相符。按照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因犯罪所受的處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適應,面對偵查、審判人員調查時的坦白或抗拒態度,並非犯罪事實,也不當然構成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自首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換句話說,坦白並不當然意味著會從寬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僅僅“抗拒”不說而沒有其他法定的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對“抗拒”者也不能“從嚴”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當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基本法律還沒有完善的時候,這個口號對於打擊犯罪特別是“反革命犯罪”有積極作用。當時新政權成立不久,犯罪較多,社會治安還不穩定,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從快偵破和打擊犯罪。 但現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歷史背景已經遠去,在強調法治的當代社會,程式的正當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原則,使得這一口號已經過時。 現代法治理念承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其中一個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強迫人們自證其罪”,中國於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這個觀念其實很簡單-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趨勢,即便自己犯了事,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不說-這是人類自保的天性,司法應當尊重這種天賦的人權。 說到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它的核心內容是指偵查人員必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現在,嫌疑人與被告人的“沉默權”已經被很多國家的法律認可。沉默權的實質,就是尊重人們“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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