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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均均談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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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世通汽車專家1776
您提的這個問題,牽扯到經銷商與車主之間的利益糾紛,結合【法院宣判案例】與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
首先了解一下運損事故車的種類
運損事故車,可能會有這麼幾種情況:
1、裝車前出現小刮小蹭漆面傷害,未傷到底漆。小事故就是小刮小蹭,比如前後槓、左右門、兩側翼子板等也就是這些經常容易刮擦的部位,出現了漆面劃痕、沒有傷到底漆的,前面這些易處理的。後面這種稍微需要整形的,然後按照工藝刮膩子噴漆,達到質量標準。維修後達到質量合格標準。且符合產品目錄,已經掛牌完畢。
2、運輸公司遠距離運輸途中出現事,運輸車輛與商品車都有傷害。需要整形噴漆。或者部分配件需要。維修後達到質量合格標準。且符合產品目錄,已經掛牌完畢。
3、卸車過程中出現小刮小蹭漆面傷害,未傷到底漆。或者是有的前後槓、門、翼子板損壞,直接更換了新的。維修後達到質量合格標準且符合產品目錄,已經掛牌完畢。
4、經銷商自己在區間內運輸途中出現的小刮小蹭或者出事故傷害到商品車,個別需要整型噴漆及換件。維修後達到質量合格標準。且符合工信部產品目錄要求,已經掛牌完畢。
5、不管出現什麼運損事故,鈑金整形噴漆,維修後沒有達到質量合格標準。且符合產品目錄,已經掛牌完畢。
6、事故車維修後,作為新車第一次銷售後被車主發現後退車,該車又第二次以新車銷售給車主後又被車主發現是事故車。該車質量符合工信部產品目錄要求,已經掛牌完畢。
7、事故車更換配件,整形噴漆後,因沒有嚴格按照主機廠從工信部目錄備案車型標準執行,(比如輪轂、輪胎型號改變了產品目錄登記的型號等),致使客戶在車輛管理所被私自改裝為由拒絕掛牌照的。
4S店運損事故車當新車銷售,車主發現後要求退車並一倍賠償是否合理?我個人單純從新三包法理解的答案是“不合理”,因為【沒有這方面的法規支援,先不說新消費法。】
(新三包法強調的是技術及機械故障)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運損事故車修好後當新車銷售的情景:
首先:板車司機是掙錢的,他也不想損壞車,有些事情不是隨著人的意志而轉移的。運損事故車不小心刮蹭了一下,是無意的表現,我們應該有同情心。那作為4S店就是經營盈利的,小刮小蹭的漆面處理好當新車銷售了,也並非欺騙消費者,就像在主機廠產生了小刮小蹭處理好了,後期發現難道說是主機廠也欺騙我們嗎?首先我們就要端正認識,這些小刮小蹭我們應該理解。
其次:在運輸途中或裝車前出現小刮小蹭的,運輸司機找人修的看不來,到了4S店也沒檢查出來,後期車主發現了,4S店也冤屈啊!您們說是嗎?車主找4S店理論是正當理論,是必須的,需要雙方都冷靜,互相換位思考,各退一步,儘快協商處理完畢。
再其次,要是車輛傷到需要整形不需要換配件的,車輛修好後,對外銷售,經銷商告訴消費者,雙方商量的合適的價格,當然賠錢,4S店是不會幹的。
再者,大事故更換過配件的商品車,必需如實告訴消費者,消費者自願根據雙方達成共識的價格購買。
再次著,經銷商區間內移動車輛,沒有救援車背拖,私自開車發生碰撞事故。修好後告知消費者,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達成價格共識購買。
我們分析完了運損車輛出現損害的原因列舉,那麼我們再來看看題主提出的觀點:“要求退車並一倍賠償是否合理!”
以上2–5條,客戶在買車時經銷商已經告知了客戶,客戶自願購買,車價都相應優惠,達成共識,簽訂購車合同。客戶買車上完拍照開了一段時間後又反悔的,找4S店推車並要一倍賠償,答案肯定【不合理】。
如果經銷商沒有告知客戶,4S店隱瞞事實,根據【最新消費法】規定,是侵犯了客戶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新消費法和有關行業部門是支援車主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有關地區法院根據上述2-7其中一條對號入座的宣判事實,如下圖所示:
上圖中兩個案例,法院都支援判決了。第一個案例:車輛透過私自改裝,更換了四個輪轂級輪胎,因輪轂與輪胎與原車型不符,改變了工信部產品備案目錄的規定,被車管所決絕上牌,法院判定經銷商私自改裝車輛嫌疑,4S店有【銷售欺詐】,被法院宣判賠三。
第二個案例,該車在二次銷售前已經行駛5000公里,並把里程錶給調了新車規定的里程數,又作為新車進行第二次銷售,是明顯的【銷售欺詐】,被法院以【銷售欺詐】依法判決,判決三倍賠償。
您讀到這裡要注意到,我們得歸納一下:
1、兩個案例兩個法院都是按照《新消費法》的客戶【知情權】被4S店剝奪,並都是按照新消費法作為依法必依,而判決。
2、不是依據【汽車新三包法】條款作出判決。
3、一個是涉嫌私自改裝,違法工信部產品備案目錄規定,一個是二次當新車銷售,都是隱瞞事實,法院立案到以【銷售欺詐】消費者為依據宣判的。
題主提出的問題是後期發現,肯定已經上牌完畢了,只是說運損事故,不是二次銷售。再接著往下看法院判決案例:
上圖法院宣判的依據是:該車曾經銷售過和維修過的事實,構成【銷售欺詐】,支援退一賠三。
透過以上法院宣判的三個案例來看存在以下共同點或重點:
1、新車私自改裝工信部目錄產品型號。
2、維修過並隱瞞進行二次銷售。
3、法院判決依據【新消費法】之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判決標準【銷售欺騙】。
最後我們再看看下圖法律專家是怎麼說的:
專家總結:必須是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故意隱瞞,以次充好,虛假宣傳。其中二次銷售作為新車存在以次充好,虛假宣傳。
這樣的案件法院都支援立案宣判嗎?都支援消費者嗎?再往下看:
透過以上法院宣判案例看出:不支援退一賠三,依法裁定宣判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酌定適當賠償。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題主提出的問題,運損事故車當新車賣,發現後要求退車並要一倍賠償,不是我們來評價合理不合理,法院得根據行業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詳細材料來依法裁定是侵犯【銷售欺詐】還是侵犯【知情權】。兩個裁定的結果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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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的問題我有幾個看法
第一.4s店以新車價錢出售損壞車這個行為屬於欺騙消費者
第二.正常4s店不可能冒險這麼做的,畢竟目前汽車價非常清楚,店根本不是靠出售汽車來賺差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