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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16953435930

    地級市,指行政地位相當於地區的市,屬於地級行政區,為地方政權;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區(地區行政專署)相當,故被稱為“地級市”。

    “地級市”在1983年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前,稱為省轄市,但“地級市”和省轄市的建制不同。“地級市”屬於地級行政區;實行市管市,包括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

    “隨著“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的深入,至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佔地級行政區的5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區劃型別。

    截至2004年,共有地級行政區333個,其中地區17個、盟3個,“地級市”達到283個,佔85%。“地級市”的建制僅為區劃形式,不能反映城市化水平,也不屬於傳統意義的城市,僅反映了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地級市”包括較大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含計劃單列市)。 轄域(一級行政區域)為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代管縣級市。

    2004年,中國大陸地級行政區劃共計333個,其中283個“地級市”。

    縣級市,中國大陸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市(參見:城市)。中國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化的步伐較快,大多數“市”都以撤縣設市的方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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