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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o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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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別是那個
要看具體情況和結果。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入個人的以貪汙論處。
要看具體情況和結果。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入個人的以貪汙論處。
《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專案,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專案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裝置、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為: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稽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汙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汙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汙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稽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又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