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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蹤旅跡

    盜墓行為歷來見不得Sunny,是遭懲罰的惡行。

    漢代對“發墓者誅,竊盜者刑”。公元前186年(呂后二年)頒佈的法律,其中《盜律》中明確規定,對盜發墓冢的人採用刑罰。

    在三國魏晉南北朝之後,唐代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禁盜法律,把“開劫墳墓”與“十惡忤逆、官典犯贓、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放火持仗”以及“關連”、“逆黨”等列為最嚴重的罪等。並根據情節處以不同的刑罰。一是凡是盜墓者,罰處勞役,流放遠方;二是挖開墓葬而沒有開啟棺槨的,判處三年徒刑;三是墓葬已被挖開,沒有殯葬而盜掘損毀屍柩的,判處二年半徒刑;四是盜取死者衣服,罪減一等;五是盜取墓中器物、磚、版者,與一般盜竊罪同樣處罰;六是把開啟棺槨的,處以絞刑;七是損害陵園墓塋內草木的,處以徒二年和杖一百的刑罰(《唐律疏議》)。

    元代,凡“發冢開棺傷屍,內應流者”,“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 《元史·刑法志》規定了對盜墓行為懲處的力度,犯“發冢”之罪與“強竊盜賊”、製造假幣、劫掠拐賣人口以及“放火、犯奸”等同樣處罰。同時規定,子孫輩“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賣其塋地者”,按照情節輕重定罪。“移棄屍骸,不為祭祀者”,“為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者”,視同“惡逆”定罪。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盜墓者仍要“刺字徙遠方屯種”。

    明代的《大明律》規定: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或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凡盜論,免剌。若卑幼發尊長墳冢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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