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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蠟淚未乾

    精神病人在嚴重犯病期間,即使傷害他人也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應責成親屬或監護人管制或送醫治療,或由政府強制送醫治療,所造成的危害親屬或監護人應予賠償。

    按你所說,幾個正常人控制住受害者,任由精神病人砍殺,首先,那幾個正常人犯了故意傷害罪是無疑的,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其二,那個精神病人如果砍人時神智清醒,也應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正犯病,則無刑事責任(是否犯病由醫生鑑定)。否則,個個都鑽法律的空子,唆使、利用精神病人犯罪,自己逍遙法外,那社會豈不亂套了!

  • 2 # 使用者李森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比親自砍人更惡劣,只會受到加重處罰不會減輕。

    主要原因有這些,第一,精神病人依法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的一切活動都應當在法定監護人的培護下進行。由於監護人的過失,致使病人在精神失常的病態下所做出的對他人傷害,法律上規定精神病本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必須追究監護人監護不力的責任,並且承擔被害人的民事賠賞。

    第二、這幾個作案人,想鑽法律的空子,是徒勞的,只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這幾個正常人並不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事實上他們是把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做成了砍人工具,去加害他人,與其本人親自砍人沒有區別。

    第三、這個幾個作案人,雖然沒有親手砍人,但在情節上存在作案的主觀故意。他們明知把人按住使其失去自由,再唆使精神病人行兇,會造成被害人遭到無法避免的傷害,所產生的嚴重後果,這幾個人不會沒有想到,還是故意而為之。他們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唆使限制行能力人實行犯罪活動的人,是犯罪主體,在實施犯罪活動中屬主犯。

    所以這幾個正常人把人按住,讓精神病人負責施害,自以為得意。但是他們的行為並不能掩蓋他們的犯罪事實,他們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只是夢想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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