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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副省級城市,在行政級別上就是“副省級”,副省級城市一般都是全國性比較大的城市,僅次於直轄市(或省、自治區),在行政上歸屬於省(或自治區)管轄。

    中國目前共有15個副省級城市,名單如下: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2、省域副中心城市就是指在一個省(或自治區)範圍內,各方面相對比較發達,在本地區具有一定影響的大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在行政級別上一般為“地市級”,雖然部分的省會城市也是“地市級”,但是“省域副中心城市”在綜合各方面上還是要次於“省會城市”的,並且低於“副省級城市”。

    3、省會城市就是指一個省(或自治區)的省級行政中心所在地,也就是一個省(或自治區)的政治中心。在行政級別上,一部分省會城市是“副省級城市”,一部分省會城市是“地級市”(備註:除去第1項名單上所列的15個副省級城市,其餘的省會城市都是“地級市”)。

    4、“計劃單列市”:“計劃單列市”只是一種經濟意義上的名稱,而不是行政級別的名稱,“計劃單列市”的財政收支直接與中央掛鉤,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兩分,無需上繳省級財政。中國目前的計劃單列市有五個,分別是: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它們享受著省一級的經濟許可權。省會城市不能再設為計劃單列市。

    “直轄市(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大於> “副省級城市”大於>“地級市、州、盟”大於>“區、縣、縣級市、旗”大於>“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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