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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這是個有些奇葩是案件。

    2018年11月24日中午,司機王某駕駛客車從青年路客運站出發。

    途中,售票員趙某要求司機路邊停車載客。

    因有規定不許,王某未予理會,兩人遂發生爭執。

    在一十字路口處,綠燈亮後,王某啟動車輛,但此時趙某突然拿起自己的玻璃杯砸向正在開車的王某。

    王某後腦被砸,他立刻剎車,將車停穩後,趴在方向盤上暈了過去。

    兩分鐘后王某醒來,發現腦後出血,於是抄起手邊的保溫杯砸向趙某,接著兩人下車在馬路上大打出手。

    在乘客的勸解下,王某稍作休息後繼續駕駛。

    趙某先到醫院看病,隨後報警。

    2018年12月5日,王某投案自首。

    檢察官在查閱案件審看看車上影片時,發現趙某襲擊王某的瞬間,客車正加速透過十字路口,前方、左側均有密集車流,如若不是王某忍著劇痛踩下剎車,客車一旦失控,後果不堪設想。認為趙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建議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

    2018年12月18日,趙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日,江漢區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2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一、司機王某:前一秒是英雄,後一秒也領刑

    遵照公交公司規定,站外不得停車拉客,王某做的對;

    在被趙某突然襲擊、馬上就要暈過去的情況下,王某能夠穩穩的將車停下,保護了車上乘客的安全,屬於英雄之壯舉。

    王某的上述行為值得稱讚。

    但王某醒來後,還擊趙某,並最終因此被判緩刑,有些不值當。

    他當時應該報警,讓警方來對趙某進行處理。(趙某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是檢察官在檢視影片的過程中,發現其犯罪行為並建議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說明王某一直沒有報警。)

    王某的反擊行為,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王某的反擊是在趙某的行為實施完之後發生的,不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當中,所以其行為不符合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

    二、售票員趙某為自己的愚蠢行為付出代價

    自己被打,還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真是不作不死啊!

    不知趙某為何如此膨脹:

    在有規定不能停車拉客的情況下,要求司機停車拉客;

    當司機在十字路口啟動車輛的情況下,悍然的用大水杯擊打司機的後腦,完全的不顧及車上乘客以及車前的行人、車輛。

    趙某為何被追究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就是因為她的行為危及到了車上及車前人們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公交車墜江事件還不夠令人驚醒嗎?難道還想重蹈覆轍?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今年1月份專門釋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並明確規定:此類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你說,誰能救得了你。

    更為諷刺的是:本案的被查處,還是因為售票員趙某的報警。

    這隻能說,你到底想怎樣?

    三、檢察官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職責

    對司機王某的行為,檢察官審時度勢,結合案情,認為其“無前科記錄、系投案自首,有固定工作,傷害他人起因系偶發性矛盾”,以不會產生社會危險性為由,對其不批准逮捕,為法院對王某處以緩刑留下了空間。

    當然本人覺得對王某能夠免於刑事處罰更好一些。

    發現有犯罪行為,並給公安機關提出司法建議,這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而本案中的檢察官就很好的履行了這一職責,令趙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不然,就法網恢恢,疏而有漏了。

  • 2 # 微言I篤行

    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現在正規的交運公司,是不允許在站外停車載客的。車上都有監控系統,駕駛員也會嚴格遵守的,在途中隨意載客,不僅存在危險。萬一所在的旅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其他乘客也會受到嚴重的威脅。司機的這種做法是對的。

    售票人員不管是出於好心,還是出於私利。這種做法都是錯誤的。毆打駕駛員,這種事情本不該發生。對於這件事情管理部門應該嚴查,並按法律法規執行。因為這件事情已經讓全車人員的生命遭到了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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