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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74790760039

    儒家以"家"為核心,強調家庭的和諧與教化作用,當然是主張“親親相隱”了.

    下面的文章對這個做了精彩分析,僅供參考.

    先說一下“大義滅親”和“親親相隱”的出處和含義,春秋時衛國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卻勾結公子州籲,發動政變害死國君,篡奪了衛國政權。石碏在鄰國的幫助下粉碎政變,並不顧勸阻,堅持處死了石厚。他的這種行為,被《左傳》作者左丘明贊為“大義滅親”。在中國,“親親相隱”的雛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親親、尊尊是西周貫穿於周禮中的兩條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宗法制度的萌芽。記載最早見於漢宣帝時期,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實行這項原則,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孔子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史記·循吏列傳》記載:石奢為楚昭王相。其父殺人,縱其父而還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作為中國古代傳統的倫理道德,明文寫入律法則是在唐朝以後。

    在西方,古希臘的宗教和倫理就反對子告父罪,而在古羅馬法中關於親屬相容隱規定則更多,甚至親屬之間相互告發要喪失繼承權。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義大利、日本、英美法系都有“婚姻關係的配偶,直系親屬之間有權拒絕作證”的法律規定。

    出臺“大義滅親”這樣的規定當然是出於立法者為了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破案率的考慮;再者就是受中國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親親相隱”的規定與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相悖,也與罪刑平等原則相矛盾。但是“大義滅親”的行為,又會對親情倫理造成傷害,這是肯定的。但是再剛性的法律都要出於人性考慮。有網站就此調查,竟然有高達55.4%的人表示反對這種“大義滅親”,認為會衝擊傳統上的家庭觀念,加劇社會對傳統道德的漠視;更有網友譏諷說,“大義滅親”的著重點恐怕不在“親”,而在“滅”。

    那麼“親親相隱”原則為什麼能夠得到古今中外國家法律的肯定和延續,其中的道理不外乎“人性”二字。任何一種刑法規範,只有建立在對人性的科學理論基礎上,其存在與適用才具有本質上的合理性。親情是一切愛的起點,“親親相隱”能夠避免將無辜的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置於指證犯罪的尷尬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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