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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律線上

    無效。代書遺囑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你說的情況當中,他的弟弟是有利害關係的人,他的兒子是否簽名不影響遺囑的成立。

  • 2 # 一紙家書

    可以很肯定的告訴題主:無效

    從題主的情況來看,這份遺囑,完全不符合遺囑訂立要求,至少犯了三個很嚴重的錯誤。

    父親的弟弟代寫遺囑。

    說明題主提到的這份遺囑是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中,代書人(也是見證人之一),與遺囑人之間必須無利害關係。

    而這個“利害關係”的界定中,近親屬、與繼承人有關的事業合夥人、債權債務人等,均視同為有利害關係。

    而題主父親找的是弟弟,明顯違背了“無利害關係”的界定原則。

    兒子在遺囑欄簽名。

    遺囑,本身是一種單方行為。

    怎麼理解呢?遺囑,僅僅表達的是遺囑人個人的意思。至於指定的繼承人接不接受、沒指定的繼承人反不反對,都不是遺囑人自己說了算的——可以理解為:遺囑是訂立人個人一廂情願的行為——所以,法律上也定義了遺囑:屬於個人意願。

    假如遺囑繼承人也在上面簽名了,那麼這份遺囑,到底代表的是遺囑人的意思,還是繼承人的意思?還是雙方的意思?

    關於代書遺囑的簽名,硬性規定是:遺囑人、見證人(含代書人),分別簽訂姓名和訂立日期。

    其中,遺囑人簽名的目的,是說明這份遺囑是其個人意思;見證人簽名的目的,是說明這份遺囑是“我們代筆的、見證的”——這兩類人,都是這份遺囑成文過程中的主要角色。

    而遺囑繼承人簽名,意味著什麼呢?

    沒有見證人。

    這是最大的問題。因為,在中國有關遺囑的法律規定中,對“代書遺囑”唯一有明確要求的,就是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含)無利害關係見證人。

    這個最起碼的要求都不符合,肯定無效。

    以上三個錯誤,犯其中之一,就會導致遺囑無效,更何況題主全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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