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設計速度大於或等於60KM/H時,迴旋線應作為線形要素之一加以運用。迴旋線-圓曲線一回旋線的長度以大致接近為宜。兩個迴旋線的引數值亦可以根據地形條件設計成非對稱的曲線,但A1:A2不應大於2.0。 (2)迴旋線引數宜依據地形條件及線形要求確定,並與圓曲線半徑相協調。 ①當R小於100M時,A宜大於或等於R。 ②當R接近於L00M時,A宜等於R。 ③當R較大或接近於3 000M時,A宜等於R/3。 ④當R大於3 000M時,A宜小於R/3。 (3)兩反向圓曲線徑相銜接或插入的直線長度不足時,可用迴旋線將兩反向圓曲線連線組合為S形曲線。 ①S形曲線的兩回旋線引數A1與A2宜相等。 ②當採用不同的迴旋線引數時,AL與A2之比應小於2.0,有條件時以小於1.5為宜。當A2≤200時,A1與A2之比應小於1.5。 ③兩圓曲線半徑之比不宜過大,以R1/R2≤2為宜(R1為大圓曲線半徑;R2為小圓曲線半徑)。 (4)兩同向圓曲線徑相銜接或插入的直線長度不足時,可用迴旋線將兩同向圓曲線連線組合為卵形曲線。 ①卵形曲線的迴旋線引數宜選R2/2≤A≤R2(R2為小圓曲線半徑)。 ②兩圓曲線半徑之比,以R2/R1=0.2 ~ 0.8為宜。 ③兩圓曲線的間距,以D/R2=0.003~0.03為宜(D為兩圓曲線間的最小間距)。 (5)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將兩同向迴旋線在曲率相同處徑相銜接而組合為凸形曲線。凸形曲線只有在路線嚴格受地形限制,且對接點的曲率半徑相當大時方可採用。 ①凸形曲線的迴旋線引數及其對接點的曲率半徑,應分別符合容許最小回旋引數和圓曲線最小半徑的規定。 ②對接點附近的0.3V(以M計;其中V為設計速度,按KM/H計)長度範圍內,應保持以對接點的曲率半徑確定的路拱橫坡度。 (6)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大半徑圓曲線與小半徑圓曲線相銜接處,可採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向迴旋線在曲率相同處徑相連線而組合為複合曲線。複合曲線的兩個迴旋線引數之比以小於1.5為宜。複合曲線在受地形條件限制,或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匝道設計中可採用。
(L)設計速度大於或等於60KM/H時,迴旋線應作為線形要素之一加以運用。迴旋線-圓曲線一回旋線的長度以大致接近為宜。兩個迴旋線的引數值亦可以根據地形條件設計成非對稱的曲線,但A1:A2不應大於2.0。 (2)迴旋線引數宜依據地形條件及線形要求確定,並與圓曲線半徑相協調。 ①當R小於100M時,A宜大於或等於R。 ②當R接近於L00M時,A宜等於R。 ③當R較大或接近於3 000M時,A宜等於R/3。 ④當R大於3 000M時,A宜小於R/3。 (3)兩反向圓曲線徑相銜接或插入的直線長度不足時,可用迴旋線將兩反向圓曲線連線組合為S形曲線。 ①S形曲線的兩回旋線引數A1與A2宜相等。 ②當採用不同的迴旋線引數時,AL與A2之比應小於2.0,有條件時以小於1.5為宜。當A2≤200時,A1與A2之比應小於1.5。 ③兩圓曲線半徑之比不宜過大,以R1/R2≤2為宜(R1為大圓曲線半徑;R2為小圓曲線半徑)。 (4)兩同向圓曲線徑相銜接或插入的直線長度不足時,可用迴旋線將兩同向圓曲線連線組合為卵形曲線。 ①卵形曲線的迴旋線引數宜選R2/2≤A≤R2(R2為小圓曲線半徑)。 ②兩圓曲線半徑之比,以R2/R1=0.2 ~ 0.8為宜。 ③兩圓曲線的間距,以D/R2=0.003~0.03為宜(D為兩圓曲線間的最小間距)。 (5)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將兩同向迴旋線在曲率相同處徑相銜接而組合為凸形曲線。凸形曲線只有在路線嚴格受地形限制,且對接點的曲率半徑相當大時方可採用。 ①凸形曲線的迴旋線引數及其對接點的曲率半徑,應分別符合容許最小回旋引數和圓曲線最小半徑的規定。 ②對接點附近的0.3V(以M計;其中V為設計速度,按KM/H計)長度範圍內,應保持以對接點的曲率半徑確定的路拱橫坡度。 (6)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大半徑圓曲線與小半徑圓曲線相銜接處,可採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向迴旋線在曲率相同處徑相連線而組合為複合曲線。複合曲線的兩個迴旋線引數之比以小於1.5為宜。複合曲線在受地形條件限制,或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匝道設計中可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