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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波宛

    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 天。如果過了提示付款期寫一份證明,承兌匯票相關資訊,然後就說因單位工作人員疏忽之類的沒有即使承兌,如引起的任何經濟糾紛由本單位承擔,蓋好單位公章法人章財務章然後填張銀行託收單拿給銀行就可以辦理了。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有價票據,有一定的期限時效。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票據權利期限、追索權期限等。

    根據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一、銀行承兌匯票託收憑證的填寫

    各銀行的託收憑證樣式都是統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憑證需要填寫的有:

    1、委託日期:即該憑證送交銀行櫃檯的日期;

    2、付款人全稱:應該注意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銀行,所以,此處即為票面顯示的"付款行全稱"欄內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賬號:付款人賬號欄不填,由銀行查詢填寫;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詳細地址則按地址填寫,如沒有,需要查詢到該付款行隸屬於何省何市(或縣);

    5、付款人開戶行:“付款人開戶行”欄與“付款人”欄一樣,均為承兌行行名;

    6、收款人全稱:即為收款單位;

    7、收款人賬號:為收款單位送交託收銀行本單位賬號;

    8、收款人地址:收款單位隸屬省、市(縣);

    9、收款人開戶行:收款單位送交託收行行名;

    10、金額:票面金額大寫、小寫;

    11、款項內容:“貨款”等;

    12、託收憑據名稱:“銀行承兌匯票”並需填寫託收的本張承兌右上角的匯票號碼;

    13、附寄單證張數:此欄有些銀行不要求填寫,有些銀行要求,所附寄的即為本需託收匯票,一般寫“一張” 本託收憑證共五聯,要求影印填寫,每張填寫內容一致。

    填完後在第二聯左下角指定處加蓋本單位預留印鑑。

    二、補齊匯票後背書欄

    銀行承兌匯票後的被背書欄理論上由每手背書人填寫,但在實務操作中到期託收的匯票後被背書欄常常是空白的,需要由到期託收人逐欄填補以前各家被背書欄。這樣做危險非常大,萬一將某家名稱填錯,需要追溯至該家由該家出具證明並在同張證明上加蓋公章和預留印鑑三個印章。

    銀行承兌匯票的流通期最長為六個月,在這期間,完全可能經手幾十家。一旦寫錯,需要追溯證明的時候,對方公司很可能和本企業沒有任何業務聯絡,連聯絡方式都無法找到,就算找到對方也可能置之不理導致託收方無法託收。所以,除了“慎之又慎”別無它法,在填寫之前,請先凝神靜氣,或者祈禱一番。

    三、在最後被背書欄加蓋本公司預留印鑑

    在以上三方面完成之後,就可以把託收憑證和匯票原件交與託收銀行櫃檯,銀行櫃檯將以第一聯作為回單交還託收人。並將所委託託收銀行承兌匯票寄到開票行予以查詢。如無誤到期即可解付。

    在日常票據活動中,因為公司財務人員疏忽等原因造成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逾期未託收、承兌,會給企業的資金週轉、正常經營及相關票據權利帶來困擾。

    如果遇到銀行承兌匯票超過票面上的付款到期日,導致匯票超過了提示付款期,持票人應第一時間向承兌匯票票面上付款行提出解付申請。解付申請應包含該銀行承兌匯票的票號、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金額、出票人、出票人帳號、收款人、收款人帳號、收款人開戶銀行等要素,並在申請人處簽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1)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瞭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2)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解訖通知聯,由收款人開戶銀行收取票款時隨報單寄給承兌行,承兌行作付出傳票附件;第四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註: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籤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編號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籤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制“銀行承兌協議”,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式三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

    (4)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5)寄交銀行承兌匯票

    付款單位按照交易合同規定,向供貨方購貨,將經過銀行承兌後的匯票第二聯、第三聯寄交收款單位,以便收款單位到期收款或背書轉讓

    出納員在寄交匯票時,應同時登記“應付票據備查簿”,逐項登記發出票據的種類(銀行承兌匯票)、交易合同號、票據編號、簽發日期、到期日期、收款單位及匯票金額等內容。

    (6)交存銀行承兌匯票票款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承兌申請人即付款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地交存其開戶銀行(即承兌銀行),以便承兌銀行於匯票到期日將款項劃撥給收款單位或貼現銀行。付款單位財務部門應經常檢查專類保管的銀行承兌協議和“應付票據備查簿”?及時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銀行。

    (7)委託銀行收款

    收款單位財務部門也應當經常檢查專類保管的銀行匯票或應收票據備查簿,看匯票是否到期。匯票到期日,收款單位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第三聯背面加蓋預留銀行的印鑑,將匯票和進賬單一併送交其開戶銀行,委託開戶銀行收款。

    開戶銀行按照規定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後將第一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交收款單位作為收款通知,按規定辦理匯票收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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