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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光宇律師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是分不同情況的,不能一概而論。

    1、一般情況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裡需要兩個前提即依法+成立=依法成立。

    內容方面: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情形。

    形式方面:如果是書面的形式。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合同比較特殊,並不是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而是需要交付標的物才成立。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法律另有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根據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3、當事人另有約定,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例如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以上僅為本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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