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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肆陸級

    美國總統制的概念、確立及特點

    (1)總統制即行政機關的職權集中於行政之首的一種制度。總統制國家一定設有總統,但設有總統的國家不一定都是總統制國家。美國是典型的總統制國家。   (2)在確立總統制過程中,制憲代表對建立什麼樣的行政機關曾有兩派意見,一派主張建立微弱的行政部門,另一派則主張建立強有力的行政部門。後者最後被制憲代表所採納。後一派意見的代表人有威爾遜、麥迪遜、莫里斯等人。他們認為憲法已經賦予國會很大的權力了,而且立法機關的權力傾向激烈,應建立強有力的行政機關予以牽制。同時他們還主張由選民先選舉出選舉團,再由選舉團選舉行政首長,這樣總統不由國會選舉,擺脫了國會的完全控制,為確立總統制奠定了基礎。後來又由於分權制衡思想的影響,對總統的權力又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最後便形成了美國現在的總統制。   (3)美國總統制的特點:總統不由議會產生,他和議會議員分別由選民選舉產生,總統不對議會負責,議會除行使彈劾權之外,不能以透過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總統辭職,總統對議會透過的法案有有限的否決權,總統不能解散議會;總統是政府首腦,政府中的部長、閣員等都是總統的下屬,均由總統按法定程式任免,均向總統負責;政府成員包括總統都不能兼任議會議員,議會議員也不得兼任政府成員。

       2.總統的產生,任期  (1)美國總統由選舉產生,其事項包括:①當選資格:被選為總統的資格是,美國本上出生的公民;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14年以上。其中,"美國本土出生的公民"這一條件是說"凡出生或歸化於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③選舉程式:分兩階段,即第一階段為選舉總統選舉人;第二階段則為選舉總統。③總統候選人的提名:總統候選人由兩大政黨提名。兩黨在選舉年夏季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總統候選人名單,過半數代表選票者為候選人。④競選費用:總統候選人提出以後,則開始激烈的競選活動,這種競選往往耗資巨大,儘管國會透過《竟選經費法》對其競選經費加以限制,但實際中競選經費往往超過限制。   (2)總統的選舉於選舉年的11月第1個星期二舉行,就職則在次年1月20日,總統宣誓就職後,任期為4年,到任期屆滿年的1月4日為止。①關於連任問題:如果對總統連任不加以限制,則會導致終身制或世襲制,從而導致歷史的倒退,因此1947年美國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當選總統兩任以上;任何人在他人當選任期內擔任總統或代總統2年以上者,不得當選總統一任以上。②關於缺位與接任問題:總統缺位時,接任者為副總統。接任的期限因總統免職、死亡、辭職三種情況而接任者,以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因總統喪失能力以及未能選出或未能宣誓就職兩種情況而接任者,以恢復能力,選出或宣誓就職時為止。③關於彈劾免職問題: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美國一切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及輕罪而受彈劾,經判定有罪時,應予免職。美國曆史上總統最終受到彈劾的只有安德魯·約翰遜。   3.美國總統的職權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總統在國家中居於重要地位,總統的權力在國家中起著重要作用。主要有:(1)作為行政首長的職權:主要包括任命權;指導決定權;整頓組織權。(2)作為總司令的職權:美國憲法規定總統為美國陸海軍總司令,並於各州民兵奉招為美國服務時,兼任總司令。而總司令在戰爭方面的職權包括不宣而戰的權力;軍事管制權;緊急處置權。(3)作為國家元首的對外事務方面的職權,主要有:談判權;承認權;行政協定權。(4)在立法方面的職權:諮文與建議權;行政命令權;委任立法權;任命法官權。   從上述職權可以看出,,美國總統擁有很大的實權,甚至在實踐中遠遠超過了憲法所賦予他的權力。這種行政權力的擴大除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本的集中導致權力集中和政治因素導致權力集中外,美國還有自己獨特的原因致使權力擴大:(1)當選的總統必定在黨內和國內有強大的勢力和影響,足以和國會抗衡,具備擴大其權力的可能條件。(2)戰爭期間,才能卓越的總統往往會擴大自己的權力,而這又作為慣例保持下來。(3)法律賦予了總統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同時經濟的發展要求總統反映和處理許多複雜的新問題。這些因素都使總統權力得以擴大的原因。   當然,美國總統的權力並不是無限的,也受到了相應的制約。即使在行政權方面,總統一人也不可能包攬一切行政事務,故形成了由總統領導的龐大行政機構,包括總統府的辦事機構,內閣與各部,各種獨立機構。這三種行政機構均從屬於總統,在總統領導下進行工作,並對總統負責。

    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在這種政體下:

      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階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佈法律等。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物件,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諮詢權、支援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繫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透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透過的法案。

      3.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餘濃厚的表現——但現在有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比如歷史學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餘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進入21世紀的中國,對傳統的君主制有了一個新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國民中的精神領袖作用,擯棄封建殘餘的不當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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