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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對興辦養老院,須具備的條件和政策: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物件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專案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裝置;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物件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物件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姦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影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於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檔案《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諮詢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中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程序,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

    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專案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儘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專案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註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準,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託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援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援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徵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群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援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物件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範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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