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釋出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使用者外場所、空間、設施釋出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定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2、戶外廣告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依法查驗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3、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釋出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交通工具等運動物體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4、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釋出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1、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釋出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使用者外場所、空間、設施釋出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定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2、戶外廣告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依法查驗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3、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釋出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交通工具等運動物體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4、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釋出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