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就是把少數民族土司管理土地的方式改為政府官員管理的方式。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中國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點,即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
土司在轄地內享有高度自治權,各土司形成一個個勢力範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土司制度本質上是少數民族地區的中央政府相互妥協爭鬥的產物,中央保證了領土完整和一定稅收,地方儲存了自治權。
到明朝中後期西南地區日漸出現變夏為夷和土司反叛的現象,萬曆三大徵中的播州之亂就是典型,同時,西南子弟不知讀書也成為了嚴重的現象,中原文化在當地的影響越來越弱,而文化語言的隔閡必然帶來政治上的分離趨勢。
改土歸流,就是廢除西南各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進行統治,實行和內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土司制度在生產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異巨大的情況下。曾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土司世代為官,獨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專橫不法,對境內人民實行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土司之間為爭權奪利挑起械鬥或戰爭,導致生靈塗炭,對朝廷也叛服無常。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後,廢除它已成為必然。
明朝的改土歸流可謂一波三折,從永樂年間就開始了,軟硬兼施一有機會就改,中央強盛則改土歸流較為順利,中央勢弱則改土歸流收效甚微。
在教育上允許土司子女參與科舉考試,之後陸續湧現壯族、苗族等中舉人員,這些人透過科舉考試進入帝國官僚階層,繼續受到儒家文化的薰陶,從而完成對西南地區精英階層的同化。在官制上,降低土司官階削弱土司權力,從而限制土司實力的發展。但整個明朝也沒能完成這一任務。
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改土歸流就是把少數民族土司管理土地的方式改為政府官員管理的方式。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中國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點,即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
土司在轄地內享有高度自治權,各土司形成一個個勢力範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土司制度本質上是少數民族地區的中央政府相互妥協爭鬥的產物,中央保證了領土完整和一定稅收,地方儲存了自治權。
到明朝中後期西南地區日漸出現變夏為夷和土司反叛的現象,萬曆三大徵中的播州之亂就是典型,同時,西南子弟不知讀書也成為了嚴重的現象,中原文化在當地的影響越來越弱,而文化語言的隔閡必然帶來政治上的分離趨勢。
改土歸流,就是廢除西南各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進行統治,實行和內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土司制度在生產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異巨大的情況下。曾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土司世代為官,獨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專橫不法,對境內人民實行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土司之間為爭權奪利挑起械鬥或戰爭,導致生靈塗炭,對朝廷也叛服無常。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後,廢除它已成為必然。
明朝的改土歸流可謂一波三折,從永樂年間就開始了,軟硬兼施一有機會就改,中央強盛則改土歸流較為順利,中央勢弱則改土歸流收效甚微。
在教育上允許土司子女參與科舉考試,之後陸續湧現壯族、苗族等中舉人員,這些人透過科舉考試進入帝國官僚階層,繼續受到儒家文化的薰陶,從而完成對西南地區精英階層的同化。在官制上,降低土司官階削弱土司權力,從而限制土司實力的發展。但整個明朝也沒能完成這一任務。
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