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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sotg49894

      如果孩子是慣偷,則可以報案。  十五歲屬於未成年人,報案後公安機關係是以教育為主。如果情節嚴重,金額巨大,則可能送少管所勞動教養。  如果孩子僅僅是偶爾偷東西,了好不要報警,這會傷害孩子的自尊心,使孩子在以後的人生道路上留下汙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對不滿14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執行該行政拘留處罰的四種法定情形。其中兩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適用上述規定有幾點要注意: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對該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並且從違法行為熱的違法情節、危害後果等方面考慮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只有對本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下的違法主體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應當執行;在本條四種情形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之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行為人不在追究處罰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處罰,仍然要執行。  2006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40條也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做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這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具體適用時的規定。但是不執行行政拘留,並不意味著不採取措施。根據《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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