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調、監督、檢查、指導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等重要部門公共資訊網路和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2、監督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國際網際網路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使用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和指導計算機資訊系統使用單位安全組織和安全員的工作。
4、監督、檢查、指導要害部門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落實。
5、依據國家有關計算機機房的標準和規定,對計算機機房的建設和在計算機機房附近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6、依據國家有關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的標準和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測工作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稽核制度。
7、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進行監督檢查。
8、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資料的防治研究工作進行管理。
9、查處違反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國際出入口通道、網際網路絡、接入網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10、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網咖"、"網路咖啡屋"、"酒店電子商務中心"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稽核制度。
11、掌握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使用者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13、負責接受有關單位和使用者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報告,查處公共資訊網路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資訊系統、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和應用程式、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式等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資訊網路違法犯罪的發展動態,研究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和打擊公共資訊網路違法犯罪的對策。
15、研究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的取證、破譯、解密等偵破技術,並負責對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中的電子資料證據進行取證和技術鑑定。
16、對計算機資訊網路和計算機系統輻射、洩露等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評估。
17、對有關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18、組織開展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
19、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國際網際網路絡實施監控。
1、協調、監督、檢查、指導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等重要部門公共資訊網路和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2、監督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國際網際網路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使用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和指導計算機資訊系統使用單位安全組織和安全員的工作。
4、監督、檢查、指導要害部門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落實。
5、依據國家有關計算機機房的標準和規定,對計算機機房的建設和在計算機機房附近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6、依據國家有關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的標準和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測工作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稽核制度。
7、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進行監督檢查。
8、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資料的防治研究工作進行管理。
9、查處違反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國際出入口通道、網際網路絡、接入網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10、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網咖"、"網路咖啡屋"、"酒店電子商務中心"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稽核制度。
11、掌握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使用者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13、負責接受有關單位和使用者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報告,查處公共資訊網路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資訊系統、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和應用程式、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式等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資訊網路違法犯罪的發展動態,研究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和打擊公共資訊網路違法犯罪的對策。
15、研究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的取證、破譯、解密等偵破技術,並負責對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中的電子資料證據進行取證和技術鑑定。
16、對計算機資訊網路和計算機系統輻射、洩露等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評估。
17、對有關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18、組織開展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
19、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國際網際網路絡實施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