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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eat917

    正常繳納。以下僅供參考: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享受醫療期待遇屬於勞動者的權利,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病假工資、社保費用等待遇。公司沒有理由將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轉嫁在員工身上,讓休病假期間的員工自己承擔全部的社保費用。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全額扣發工資,但並沒有相關規定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在職工請長假期間,用人單位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繳。由於事假不發工資,請事假員工個人支付的部分社保費用,單位可從他下月的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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