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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廠觀察

    你好,您問的問題是勞動者經常遇到的問題。關於勞動者在離職前後社會保險應該由誰來繳納的事宜。

    社會保險的繳納關係到我們及時的享受醫療、生育、養老等權益,尤其是一旦停繳,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隨即便不能用了,所以停保的確影響很大。當然,養老和醫療我們可以選擇自己繳納,但是自己繳納與與企業繳納相比,權益上有一定區別,所以第一建議是讓企業繳納。勞動者應先弄明白法規,再理智的看,如何才能保持“社保”不斷交。

    首先,我們先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再加上《勞動法》也規定,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由上勞動法規及仲裁慣例來看,得出如下兩條結論:

    第一,離職當月的社會保險由原單位繳納

    也就是說,無論勞動者1號離職的還是30號離職,原用人單位都必須把勞動者離職當月的社保繳納上。

    第二,上班後第一個“全月”的社會保險由新單位繳納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入職滿30天內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舉個例子來說,某勞動者5號入職某公司,該公司可以下月為該名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由此看見,如果您是離職後馬上入職了新單位,從法理上來說,社會保險是不會產生斷交的。您也可以據此和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其次,我們在回到現實當中

    很多情況下,離職當月社保成為“三不管”地帶,企業會樹立規章制度,雖然制度明確違法但是一旦確定制度溝通起來就很麻煩。

    所以,在法律層面無法和企業達成共識情況下,如果斷交對您的影響很大,那就和企業協商勞動者出錢由企業代為繳納,這樣溝通成功的機率比較高,企業一般也會做這個順水人情(雖然原本他們該出錢出力)。

    最後,做一下總結

    從法律層面上,原單位應負責繳納勞動者離職當月的社會保險,新單位應該負責繳納勞動者新入職第一個整月的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據此與用人單位溝通或者仲裁。但是由於涉及的金額不大,還是建議友好溝通,如果用人單位實在“油鹽不進”,理性一點的方法就是個人承擔費用,用人單位代為繳納。

  • 2 # 披薩烘焙師

    關鍵在時間的處理上:

    第一,另外的單位同意接收。

    第二,在中旬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停保手續,同時在另外一個單位辦理聘用手續,繳納保險。

  • 3 # 劉慢慢

    我不是專業的HR,不能給你專業的解釋,但是經歷過也看到過一些案例,分享給你:

    1、算好離職的時間,比如我們公司每月扣除社保是當月的28日,每月25日之前要把名單給確定下來,所以你如果25之前走就要當月停保,如果在這之後就下月28日在停保,所以你最好問一下,然後搞清楚,給自己留點時間。

    2、入職時候就和下一家公司談好,入職立即買社保,你題目上說的馬上到另一家上班,所以應該不會斷保,除非你新公司不能立即給你買社保,這就是違法的了;

    3、實在不行,就找個公司掛靠幾個月,現在很多這樣的公司,只不過費用高一點,全部要你自己出了。

    4、不知道你戶口在哪裡,如果戶口也是當地,可以以靈活的身份去買,我離職後也不想社保停掉,就去居委會買了居民的社保,雖然有差別,但最起碼不會停掉。

    供你參考。

  • 4 # 旭予東昇

    既然下一家公司同意到廠就交,中間就不存在斷保的問題,但每個地區的還不太一樣,有的是要提前一個月報新增或停保計劃,出現斷保也不是沒可能。

    這樣你可以直接和上任單位協商好,能保證當月上任公司停新任公司辦轉移續上就行,你不用太清楚,上任公司主管這方面的自然知道咋辦能直接和新公司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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