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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87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這個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款: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二款: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款: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華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佔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此條規定將18號令第三十七條的內容調整為三款,進一步細化完善了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標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且與《條例》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作了銜接。
本條第一款為新增內容,明確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也應退還其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間為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實踐中常出現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的情形,那麼,其能否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業記憶體在爭議。本款為此提供了依據。
第二款修改了18號令中中標人、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與《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即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為了程式上的便利,同時規定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其履約保證金。
第三款明確了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處罰措施,將18號令“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修改為“按華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佔用費”,進一步明確豁免情形“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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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87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這個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款: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二款: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款: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華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佔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此條規定將18號令第三十七條的內容調整為三款,進一步細化完善了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標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且與《條例》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作了銜接。
本條第一款為新增內容,明確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也應退還其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間為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實踐中常出現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的情形,那麼,其能否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業記憶體在爭議。本款為此提供了依據。
第二款修改了18號令中中標人、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與《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即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為了程式上的便利,同時規定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其履約保證金。
第三款明確了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處罰措施,將18號令“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修改為“按華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佔用費”,進一步明確豁免情形“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